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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5546号

陈雪梅与重庆捣蛋熊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雪梅;重庆捣蛋熊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12民初15546号

原告:陈雪梅,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德,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莉,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捣蛋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线外城市花园4幢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HWU986。

法定代表人:荆安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亮,重庆渝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雪梅与被告重庆捣蛋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捣蛋熊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11月26日、2019年1月4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雪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德、何玲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雪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捣蛋熊猫婴幼儿游泳馆加盟管理合同》;2.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加盟费及保证金共计40.99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万元;4.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捣蛋熊猫婴幼儿游泳馆加盟管理合同》,被告特许原告在江北区龙湖源著经营捣蛋熊猫婴幼儿游泳馆,合同期限为2017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原告为此支付加盟费38.99万元、保证金2万元,共计40.99万元。但由于被告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没有进行特许经营备案,没有充分向原告披露特许经营信息,没有取得“捣蛋熊猫”商标,没有成熟的经营模式,技术支持不到位,实际经营、盈利情况与签合同前的陈述差异巨大,导致原告在几月时间严重亏损。被告之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为此,依法诉至法院,恳求判如所请。 捣蛋熊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捣蛋熊猫婴幼儿游泳馆加盟管理合同》已解除;对于收取的费用,其中38.99万部分是原被告之间关于店面装修的加工承揽条款,且已完全履行完毕,另2万元是保证金,由于目前该店面原被告双方有新的合作协议正在履行之中,对于原告要求立即返还这两部分金额,我方都不予认可;对于25万元的损失,是原告投资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和损失,应该自行承担。 经审理,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7年8月,捣蛋熊公司为甲方,陈雪梅为乙方,签订《捣蛋熊猫婴幼儿游泳馆加盟管理合同》,该合同约定:

一、合同期限2017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

二、权利的授予:在乙方认同甲方的经营管理统一规范的基础上,甲方授权乙方在重庆市渝北区行使甲方的经营权,统一行使甲方商标及VI,从事甲方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商标保护区为直径2公里,(备注:重庆市江北区龙湖·源著)。

三、费用约定:1.乙方向甲方支付产品费389900元,其中赠送:A捣蛋熊猫品牌授权+培训+设计方案+店面设施+专修(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此处“专修”系笔误,实际应为“装修”);B捣蛋熊猫ERP管理平台;C捣蛋熊猫会员APP;D捣蛋熊猫员工APP;2.管理费:自第二年度起品牌管理费用为每年10000元,自2018年起,每年的8月6日进行支付;3.消费者权益保证金10000元,如乙方无违规经营,合同到期后无息退还。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第五条):1.在授予乙方经营权后,为乙方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内容,具体如下:经营指导(《经营授权书》、《店面设计方案》、《人员招聘方案》、《VI手册》、《技术培训手册》、《经营管理培训指导》、《设备配送方案》、《商品配送方案》、《价格参考手册》、《开业促销方案》等),技术支持(总部集中培训、培训资料、技术资料),业务培训(服务接待礼仪、销售技巧、沟通技巧、活动策划),软件支持(公司提供店面运营系统软件捣蛋熊猫ERP管理平台一套);……4.为乙方安排系统的经营、管理规范培训和技术培训。为乙方提供10人次的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的专业培训内容;5.为达到甲方统一经营、管理规范的目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的店面进行店面选址评估、店面平面设计、店面场地布局的指导。

五、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内,因一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协议签订后,2017年8月7日陈雪梅向捣蛋熊公司缴纳费用120000元及保证金20000元,9日,其再次向捣蛋熊公司缴纳费用269900元。收取前述3笔费用后捣蛋熊公司分别出具收据3张,其中收取120000元和269900元的收据上,其在“收款事由”中载明为“加盟费”或“捣蛋熊猫游泳馆加盟费”,20000元为保证金。 2017年8月5日,陈雪梅租赁龙湖源著23栋2楼2039号商铺作婴儿洗浴中心使用,租期从2017年8月6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同时,双方还约定了租金标准及交租方式、水电等相关费用负担、违约责任等事项。双方在该合同中明确,承租期内陈雪梅在不改变和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前提下,可进行装修装饰;庭审中,陈雪梅及捣蛋熊公司确认,承租商铺时,商铺原始状态为未装修,该商铺的装修及设施设备购买、安装均由捣蛋熊公司完成。2017年8月5日,陈雪梅向业主交纳2017年8月6日至2018年2月5日租金69800元(其中免租期3个月,押金17460元),商铺交由其使用。陈雪梅自认,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涉案婴幼儿洗浴中心由其经营。同时,其亦在庭审中明确,捣蛋熊公司存在以下违反《捣蛋熊猫婴幼儿游泳馆加盟管理合同》约定的行为:第一、不具有特许经营资格;第二、没有披露经营信息,违反披露义务,披露虚假信息;第三、违反合同第五条约定,没有提供相应服务;第四、违反合同第五条约定,没有提供相关材料以及相应的培训;第五、违反合同第五条约定,没有持续提供相关管理平台;第六、违反合同第五条约定,选址错误,装修不合理等违约行为,陈雪梅上述违约行为导致其经营亏损,致使《捣蛋熊猫婴幼儿游泳馆加盟管理合同》无法履行。陈雪梅认为其经营损失为242229.84元,构成是:房租122180元(含2018年3、4月房租),物管费16250.64元,电费6566.07元,水费1984.80元,天然气费3600元,天然气安装费15000元,人工工资61267元,货款15401.33元。 2017年9月1日,捣蛋熊公司(乙方)与重庆天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注册登记的“捣蛋熊猫”许可乙方为经营使用,以及使用在其经营的商铺宣传及线上推广,许可使用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2年。2017年4月19日,重庆天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35类、43类的“捣蛋熊猫”文字和熊猫图形的商标4个,同月26日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通过网络查询,重庆天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多个类别申请“捣蛋熊猫”及图案商标,2018年4月以后,其陆续获得“捣蛋熊猫”及(或)图案在第44、43、42、40、41、38、35、31、30、29、28、25、24、20、19、16、11、10、5、9、3类上授权。 2018年3月1日,以捣蛋熊公司为甲方,陈雪梅为乙方,双方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协议》,双方约定:就乙方店面位于龙湖源著B区23栋商铺2楼39号“捣蛋熊猫婴幼儿纯净水游泳馆”项目由甲乙双方合作共同经营,甲方自主安排并组织指挥管理店面的货物采购、运输和销售、管理费用等工作,审批年度投资、财务计划内各项经费的开支;甲方经营期间第一年按分红50%分配利润,并承担经营和业务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合作店面经营期限为壹年,从2018年3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2018年3月、4月店铺房租共计34920元(17460元/月)由陈雪梅交纳,捣蛋熊公司从2018年5月起负担涉案店铺房租。目前陈雪梅与捣蛋熊公司按该合同履行。 另查明,捣蛋熊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8年8月31日前其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推广;母婴护理服务(不含医疗诊治);家政服务;摄影服务;电脑图文设计;企业管理咨询;利用互联网及实体店;文化用品、鞋帽、日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洗护用品、服装、玩具、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净化设备、暖通设备、卫生洁具;食品销售经营(依法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货物进出口;保健按摩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2018年8月31日后其经营范围变更为: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推广;母婴护理服务(不含医疗诊治);家政服务;摄影服务;电脑图文设计;企业管理咨询;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利用互联网及实体店销售;文化用品、鞋帽、日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洗护用品、服装、玩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净化设备、暖通设备、卫生洁具、Ⅰ类医疗器械。二(Ⅱ)类医疗器械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截止2018年7月17日,捣蛋熊公司未在商务部进行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备案,庭审中其亦未举示证据证明直营店情况。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陈雪梅举示了捣蛋熊猫婴幼儿游泳馆加盟管理合同、收据3张、被告工商信息、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备案查询结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检索结果及商标详细内容、商铺门面租赁合同、收条、对私客户账户明细、商业物管费及电费明细、水费明细、天然气抄表记录列表、天然气安装费发票;被告捣蛋熊公司举示了商标使用说明书、重庆天凯科技公司工商信息、品牌授权书、捣蛋熊猫婴幼儿游泳馆龙湖源著店装修合同及设备购销合同、转款凭证、工程竣工验收单、合作经营合同协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房租转款凭证、燃气费缴费单、物业费缴费单。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至于上述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本院将在下文中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全案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作出综合评判。原告陈雪梅举示的工资支付凭证系其自行统计,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确认;捣蛋熊猫爱情海店商品手册与本案无关,本院亦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捣蛋熊猫婴幼儿游泳馆加盟管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被告收取相关费用的性质问题;第二、被告的之行为是否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合同义务;第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案中被告收取费用共三笔,即120000元、269900元和20000元。按照《捣蛋熊猫婴幼儿游泳馆加盟管理合同》,原告应交纳产品费389900元、保证金10000元。在交费期限内,原告向被告交纳的120000元、269900元,被告在收据中均载明为“加盟费”,且原告无异议,故

本院认为上述两笔合计389900元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费”金额一致、交纳期限一致,费用性质经原被告双方合意已由涉案合同中约定的“产品费”变更为“加盟费”,此变更合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尊重,原告交纳的389900元系其经营涉案婴幼儿洗浴中心向被告支付的加盟费。原告另向被告交纳的20000元,因双方均认可此为《捣蛋熊猫婴幼儿游泳馆加盟管理合同》约定的保证金10000元,实际履行时变更为20000元,故本院亦同意此20000元性质为《捣蛋熊猫婴幼儿游泳馆加盟管理合同》指向的“保证金”。 针对争议焦点二,原告在审理中明确,其认为被告存在第一、不具有特许经营资格;第二、没有披露经营信息,违反披露义务,披露虚假信息;第三、违反合同第五条约定,没有提供相应服务;第四、违反合同第五条约定,没有提供相关材料以及相应的培训;第五、违反合同第五条约定,没有持续提供相关管理平台;第六、违反合同第五条约定,选址错误,装修不合理等违约行为。 本院综合论述如下:根据原告陈述:被告隐瞒或虚假披露的内容有注册商标、经营模式、“一年两店”、特许经营备案、直营店数量及其经营盈利情况、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培训。但原告举示的被告向其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在商标使用方面被告并未披露虚假信息;至于原告指控的“一年两店”、特许经营备案两方面是公开信息,无法隐瞒或虚假披露;至于经营模式、盈利情况,被告确未举证证明其向原告书面披露了相关信息,但

本院认为,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双方作为平等主体沟通、了解是必然过程,不能因一方形式要件欠缺就一概否认,经营模式、盈利情况是签订合同前原告最关心的内容,如果连经营模式、盈利情况都不了解情况下就签订合同太有违常理。至于经营模式、盈利情况信息是否是虚假披露,现无证据证明被告在这方面宣传中夸大其辞。据此,

本院认为,被告在履行双方签订的《捣蛋熊猫婴幼儿游泳馆加盟管理合同》时,存在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瑕疵。 对原告指控被告违反《捣蛋熊猫婴幼儿游泳馆加盟管理合同》第五条约定,构成违约的问题:首先,按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提供经营指导(《经营授权书》、《店面设计方案》、《人员招聘方案》、《VI手册》、《技术培训手册》、《经营管理培训指导》、《设备配送方案》、《商品配送方案》、《价格参考手册》、《开业促销方案》等),技术支持(总部集中培训、培训资料、技术资料),业务培训(服务接待礼仪、销售技巧、沟通技巧、活动策划),软件支持。前述约定项目是否提供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但被告在审理中未举证证明其向原告按约定提供了前述项目,故前述项目被告是否提供本院分三种情况:一是,根据客观实际推知,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店面设计方案、经营管理培训指导、设备配送方案、商品配送方案、价格参考手册、开业促销方案及软件支持,理由为:原告对涉案店铺进行了实际经营(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且一再强调其没有相关经营经验,并认可涉案店铺由被告装修,相关设备由被告购买和安装,而上述项目是经营必备物品或资料,则可以推定被告已提供,原告指控上述项目被告均未提供不符合客观实际。二是,即使被告未提供亦不构成违约的项目:双方对总部集中培训、业务培训(服务接待礼仪、销售技巧、沟通技巧、活动策划)、10人次不少于20天的专业培训等项目未作形式、提供期限、具体内容等方面的限定,故在合同未到期情况下认定被告未提供即构成违约缺乏事实依据。三是,被告确未举证证明其已提供《经营授权书》、《人员招聘方案》、《VI手册》、《技术培训手册》、培训资料、技术资料、活动策划等项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次,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选址错误,装修不合理是违约行为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为达到甲方(被告)统一经营管理的目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原告)经营的店面进行店面选址评估、店面平面设计、店面场地布局指导”,由此推知,店面选址决定权在原告;对于装修,原被告双方无任何约定,合理与否没有具体评判标准。综上,

本院认为,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提供了《经营授权书》、《人员招聘方案》、《VI手册》、《技术培训手册》、培训资料、技术资料、活动策划等,该行为违反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针对争议焦点三,首先,原告主张法定解除权是否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被告双方签订商事合同,毋庸置疑,均以盈利为目的。根据第二个争议焦点的论述,被告存在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披露瑕疵、违约三类行为,其行为是否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成就原告之法定解除权,本院具体论述如下:第一、被告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披露瑕疵是否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被告除严格依法守规经营外,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向原告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当被告未依规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原告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综合考虑违规行为对正常经营的影响、涉及的信息是否与核心经营资源有关、与真实情况的背离程度、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等因素。若被告违规行为、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具体到本案中,被告未达到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条件、未取得相应资格、不进行相关备案的违规行为,对独立商事主体自主开展商事活动并无影响;原告指控被告隐瞒或虚假披露的核心经营资源应包括商标使用情况、经营模式、盈利情况,在第二个争议焦点的论述中本院已论述该指控不成立。进而

本院认为,被告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披露瑕疵并不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第二种情况是被告的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自述其经营期间(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未实现盈利,但仅举示经营性支出的证据,无法客观反映收支情况;另外,即使原告陈述未实现盈利是真实的,本院亦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市场预判失误、经营经验不足等,也即是被告违约行为与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综合上以两点,原告主张的法定解除权不能成就。 其次,涉案《捣蛋熊猫婴幼儿游泳馆加盟管理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2018年9月28日第一开庭审理中,被告同意解除该合同,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合意,本院应予尊重,确认双方在2017年8月7签订的《捣蛋熊猫婴幼儿游泳馆加盟管理合同》解除。被告在陈述答辩意见时认可,双方签订的《捣蛋熊猫婴幼儿游泳馆加盟管理合同》已于2018年8月6日解除,本院据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捣蛋熊猫婴幼儿游泳馆加盟管理合同》于2018年8月6日解除。 最后,《捣蛋熊猫婴幼儿游泳馆加盟管理合同》解除后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解除《捣蛋熊猫婴幼儿游泳馆加盟管理合同》后,被告根据该合同所收取的加盟费38.99万元按加盟期限(三年:2017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折算后返还原告,即应返还原告259933元;按该合同约定,原告无违规行为,保证金无息退还,被告应退还原告保证金20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前面的论述已阐明,原告列举了其经营支出,未全面真实反映经营期间收支情况,且即使出现亏损亦为正常的经营风险,理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雪梅与被告重庆捣蛋熊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捣蛋熊猫婴幼儿游泳馆加盟管理合同》于2018年8月6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捣蛋熊科技有限公司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返还原告陈雪梅加盟费259933元; 三、被告重庆捣蛋熊科技有限公司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返还原告陈雪梅保证金20000元; 四、驳回原告陈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陈雪梅负担2000元,重庆捣蛋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樊雯龑

审 判 员  马 莎

人民陪审员  周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 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