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502执144号之一

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赵磊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赵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02执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2015年1月1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琪琪格,女1979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赵磊,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赵磊抚养费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502民初8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磊银行存款13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少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庆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