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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6执保57号

于怀玉、于传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于怀玉;于传勇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126执保57号

申请人:于怀玉,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被

申请人:于传勇,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申请人于怀玉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过程中,本院对被申请人于传勇名下的财产采取了全部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冀1126执保57号案件予以结案。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