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126执保57号
申请人:于怀玉,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被
申请人:于传勇,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申请人于怀玉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过程中,本院对被申请人于传勇名下的财产采取了全部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冀1126执保57号案件予以结案。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