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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刑终3号

张其登、郭丰正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21-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张其登;郭丰正;梁小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刑终3号原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其登,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南宁市湖明秀路“新港网吧”员工宿舍(户籍地:广西宾阳县)。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4月刑满释放;2016年1月16日因赌博被广西宾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7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南宁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抓获,2017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丰正,男,199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租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2017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逮捕。辩护人苏乃义,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

被告人:梁小花,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租住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间(户籍地:广西宾阳县)。2017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抓获,2017年7月13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逮捕。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小花、张其登、郭丰正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豫0305刑初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其登、郭丰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梁小花开始通过冒充他人微信的方式,通过虚构他人需购买飞机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1、2016年7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被害人张某1,微信号过好每一天,微信绑定的电话号码是139××××3031,被冒充其外甥的微信号汪肖云,以代付机票为名诈骗5200元,诈骗微信号是:×××,微信名汪肖云,冒充东方航空公司总代理的微信号131××××4592,微信名陆丹,银行卡号62×××78,户名陆丹,手机184××××1778,其中手机号码131××××4592,184××××1778在抓捕梁小花时被当场缴获,梁小花诈骗齐某时使用的电话号码131××××4505于2017年3月18日与131××××4592有一个短信来往,陆丹的银行卡号62×××78与中国建设银行卡号是62×××94,开户名是郑娟珠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中有资金来往。2、2016年12月21日,张某2在江苏常州接到冒充其舅舅的微信(微信号×××,微信昵称frank)信息,要求帮代付加拿大回国的机票款,在该冒充其舅舅的微信朋友圈上有其舅舅和舅妈在加拿大的雪景照片,张某2相信后,按照对方说的其舅舅、舅妈和一个叫李伯伯的人三人机票共向东方国际航空公司机票总代理户名王淑敏账号62×××9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汇款30160元,机票代理电话号码是131××××4592,汇款方式分两次,第一次汇款10400元和9360元,第二次汇款10400元。其中冒充机票代理的电话号码是131××××4592在抓捕梁小花时被当场缴获,王淑敏账号62×××97与中国建设银行卡号是62×××94,开户名是郑娟珠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中有资金来往。(二)2017年春节前,梁小花在与其朋友一起吃饭时遇到被告人张其登,经张其登教唆,梁小花向张其登进一步学习了比较系统的诈骗方法,张其登并介绍梁小花到被告人郭丰正处购买用于诈骗的微信号、身份证号、银行卡、电话号码、“一键转发器”等作案工具。后梁小花在诈骗过程中,不断通过向张其登和郭丰正学习作案手法和作案工具的使用方法,多次实施电信诈骗。梁小花通过张其登介绍在郭丰正处购买微信号后,梁小花先通过在QQ上注册的小号搜索生活在美国等地的中国人,梁小花搜索到被害人亲戚、朋友的QQ号后,先将对方QQ空间内的照片下载下来,后通过其生活中使用的微信号“1iangbaby”把这些下载的图片发到“养”的微信号里,再把这些图片放到“养”的微信空间里,还通过对方QQ空间里留言板里的称呼、姓名和电话号码选择受害人,并通过这些称呼来确定其“养”的这些微信号和受害人的关系。待微信号养成后,开始试着加一至两个对方QQ空间中出现的关系人的微信号,来骗对方付机票钱。1、2017年1月8日11时许,郑某在江苏常州接到冒充其朋友郑辉的微信(微信号×××)信息,要求帮代付机票款,且通过130××××9910的电话发短信给郑某,内容是郑辉的机票信息,后并通过131××××2270电话自称是东方航空公司的王经理说现在机票紧张,不能用外币支付,冒充郑辉的人发给郑某一个户名王淑敏账号62×××9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后郑某使用自己招商银行卡号是62×××32分别向王淑敏账号汇款8400元和7560元,总计人民币15960元。其中冒充机票代理的电话号码131××××2270是梁小花诈骗张某3的电话号码,且在抓捕梁小花时被当场缴获该号码和130××××9910电话号码,微信号×××是梁小花诈骗齐某的微信号。2、2017年1月14日9时许,李某接到冒充其微信好友睿竹(微信号:×××,微信昵称:海阔天空)的信息,要求帮代付美国回国的机票款5200元,李某按要求于2017年1月14日,往机票代理人王淑敏账号62×××97存入5200元。机票代理电话号码是134××××3022,135××××7306,其中电话号码135××××7306在抓获梁小花时被当场扣押,王淑敏账号62×××97与中国建设银行卡号是62×××94,开户名是郑娟珠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中有资金往来。被告人张其登安排人帮梁小花将该起诈骗的款项从银行取出,并将其中赃款4000元转给梁小花。3、2017年4月1日梁小花使用从郭丰正手里购买的诈骗微信号“xxyyeehhbb22”用来冒充齐某的姐姐齐红霞,使用诈骗微信号“×××”冒充齐某的姐夫何俊。在2017年4月5号当天,梁小花在微信上冒充齐红霞对齐某说让她在国内联系帮齐红霞订机票,梁小花在微信上冒充齐红霞对她妹妹说付不了款,让她在国内代付,随后梁小花给了齐某一个梁小花诈骗使用的手机号让齐某给131××××4505的冒充机票客服刘经理打电话,随后齐某给131××××4505的号打来电话,齐某问机票客服刘经理(梁小花冒充)齐红霞的机票预留好了没有,梁小花冒充客服告诉齐某预留好了,没有人付费梁小花又在微信上冒充齐红霞说在美国付不了费,让齐某代付机票款,并告诉对方三张机票每张5200元,三张是15600元,梁小花给齐某发了刘洋的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号62×××06,而后,齐某向该卡转款15600元,梁小花收到款时是2017年4月5号1点40多分,收到款后,梁小花从出租屋里骑着一辆白色的电动车到宾阳县建设银行财政路支行在当日14时许分4次取款15500元。4、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号是62×××94,开户名是郑娟珠的银行卡的交易流水中,2017年4月4日,收到范嘉琦支付宝转入12600元,并于当日跨行转账至刘洋银行卡号62×××06账户内,根据广西宾阳县都市花园宾阳北部湾村镇银行取款监控显示,在2017年4月4日10时25分左右梁小花分别取款5000元、5000元,2500元和100元。5、2017年5月23日23时许,周某在广州市珠海区收到冒充其美国同学微信号是×××,昵称是美国德州商友翻译旅游ANDYDE的微信申请,6月4日上午11时许,该微信号冒充其美国同学问:是否要带东西,后又说在国内预定了机票,由于网络限制与订票人联系不上,让其与郑经理联系,用人民币代付机票。后周某加了郑经理的微信号是×××,昵称是liangbaby,周某通过微信向微信号是×××,昵称是liangbaby微信支付了美国达拉斯至上海的机票费7200元,后周某冒充的朋友在微信上让其联系郑经理购买上海至兰州的飞机票和上海至美国达拉斯的飞机票,周某同样联系微信号是×××,昵称是liangbaby的郑经理,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上海至兰州的机票款1620元和上海至达拉斯的机票款5800元,合计共支付14620元。郑经理的电话是:131××××2270,该号码是梁小花诈骗张某3的电话号码,且在抓捕梁小花时被当场缴获该号码,微信号是:×××,昵称是liangbaby是梁小花本人使用的微信号,收款账号是:中国建设银行卡号是62×××94,开户名是郑娟珠6、2017年7月3号左右,梁小花从其注册的QQ号里搜QQ地是美国选了一个叫胡桂芳的人,并把她空间里的照片导到手机里,再“养”到微信名是“胡桂芳”的微信号里,2017年7月5号下午15点左右,梁小花用诈骗专用的“养”好的微信号“胡桂芳”,搜胡桂芳QQ号留言中的一个朋友QQ号,对方的QQ号绑定的微信网名叫“兴趣”,微信号是“caoyuan726”的一个人让其帮“胡桂芳”预订飞机票,后梁小花将冒充机票客服的手机号131××××2270和账户名字叫赵鑫,收款账号是工商银行的,账号是62×××31发给了对方。于2017年7月5号骗了受害人7800元,被骗人转款名字是张某3,是招商银行6214839911698538的卡转的,诈骗账号是赵鑫工商银行的62×××31。综上,被告人梁小花共实施诈骗8起,共计骗取107140元,其中,被告人张其登、郭丰正间接参与诈骗6起,金额共计7178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梁小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通过添加好友的方式,冒充被害人的亲人或朋友,说要回国,让被害人代付机票来骗钱。这种诈骗方法是2017年春节前听张其登说的,张其登还给其介绍了卖微信和银行卡的人的微信号,告诉其让其加他们的微信,让被害人代付机票来骗钱,卖微信号的人在微信上教其使用的方法是用其他的手机在不插手机卡的方式登录微信,他说每个微信号都要采取这种方式购买一部手机使用,为了登录这些微信其用了六部手机。张其登给其介绍卖微信号和银行卡的人,其平时通过微信联系,对方微信名称是“AO阿正”,其向他购买过2次微信号,第一次向他购买了3个微信号,这3个微信号售价45元、50元、70元不等,第二次向他买了4、5个微信号,这一次其给对方用红包转了200元,其用这4、5个微信号通过查找方式加了很多人。其还向微信名称是“AO阿正”的人购买过2次银行卡,每套包括1张银行卡、身份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U盾,有的带有手机卡,第一次购买了3套银行卡,其中1套是赵鑫的只有银行卡,是张工商银行的卡,还有一张中行的卡,第二次是一个叫张萍的银行卡。其还从“AO阿正”处购买过作案用的“一键转发器”,在购买时“AO阿正”给其发了个网址,其用“AO阿正”给其的授权密码打开软件,就可以用了。其通过上述方法,利用在“AO阿正”处购买的工具,在2017年2月骗了一个女的5200元,该款是张其登帮其取的,取完后给其4000元,还骗了一个河南人15600元,还在2017年7月份骗了一人7800元。2017年4月4日10时25分左右开户名为刘洋的卡内分别取款5000元、5000元、2500元、100元,是其取的款。2、被告人张其登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6年其通过朋友认识了梁小花,那时候梁小花已经开始搞电信诈骗了。后来梁小花问其有没有中国农业银行的卡,其就给她了一个电话号码,让梁小花找其朋友拿卡。梁小花还问其哪里能买到微信号,其就给她介绍了一个叫“阿正”的人,梁小花卖微信号是用来实施电信诈骗的。其在“阿正”那里买过三个微信号,但用买来的这三个微信号没有骗住钱。大约2017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梁小花给其打电话称她诈骗成功了,有钱进来,需要找人取钱,其就找了一个以前认识的取钱人,并把取钱人的电话给了梁小花,后梁小花通过银行U盾转账给取钱人5200元,取钱人到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5200元,扣除1200元的报酬及费用后,将剩余的4000元转到其中国银行账户上,其收到钱后通过微信转给梁小花4000元。3、被告人郭丰正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微信叫“Liangbaby”的人在其网店内购买过微信号,她当时是通过微信号是“dengdeng19870411”的朋友介绍后在其处购买的微信号。2017年初她与其联系,提出想要一个四件套,并要求身份证一定要是女性,名字必须简单好记,年龄段要在30-40岁,过了几天他把钱转给其,同时给其了一个邮寄地址,其扣了30元后,将剩余的钱转给了商家。其卖给微信叫“Liangbaby”有微信号、手机卡、“四件套”、“一键转发器”等,她购买这些东西是冒充别人骗钱的。4、被害人张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6年7月19日15时37分许,有一个微信号加其为好友,其看头像和微信名字是其外甥汪肖云,其就同意了加好友的申请,两人成为好友后就开始聊天,对方讲他预定了2张机票要回国,让其联系一下北京机场的经理帮他看看票出了没有,其就联系了对方,对方讲汪肖云是预定了2张美国到北京的机票,但是付款必须要人民币,之后其又和汪肖云的微信号联系,他说他在那边美元付不了,让其帮忙付一下款,然后他就给其发了一个银行账号,让其把钱转到这个账号里,其就用支付宝把5000元转到对方银行账号里,又给他发了200元微信红包。晚上吃过饭后,其想起订机票的人名有一个不对,然后其打电话给其外甥的妹妹,她说不知道,其又和外甥确认,他说没说要回来,其就知道被骗了,随后就报案了。5、被害人张某2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6年12月15日,一个叫frank的人加其为好友,其一看照片是其舅舅,其舅舅有个微信号的,也是叫frank,其当时只当是年纪大了换了个微信号。而且刚开始他还给其传照片看加拿大的雪景,因为其舅舅确实在加拿大,他的朋友圈里也有和舅妈的照片,其就没有怀疑对方的身份。2016年12月21日的时候,这个后来加其的frank微信号突然和其说他和舅妈还有一个叫李伯伯的朋友要回国,但是他的卡在那边用不了,让其帮他买飞机票。他给其了一个所谓的叫王经理的代理商的电话(131××××4592),让其问下他要的机票有没有帮他留,其联系后就给对方汇了30160元的机票费。本来机票是24日的,但是到了26日还没见其舅舅回国,所以其就打电话给他,结果才发现受骗了。6、被害人郑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7年1月8日中午的时候,有个人加其好友,其看到他的头像是其一个朋友郑晖的头像,其觉得现在一个人有几个微信号非常正常,其以为这是其那个朋友郑晖另外的微信号,就顺手加了。其们一开始就是正常的聊天,后来他跟其说要回国,买机票的事情,正好这个时候有号码是130××××9910的电话发短信给其,短信上是郑晖的机票信息,其就觉得是郑晖喊人发给其的,于是其把短信内容复制发给了郑晖,郑晖跟其说他只有外币付不了款,要其帮忙代付,之后他给其一个账号,让其打钱到这个账户上,账号是62×××97,开户名是王淑敏,开户行是中国工商银行,其就照着他说的做了,其分两次打钱,分别打了8400元和7560元到这个账户,之后那个微信号就没有再跟其联系。过了大概三个多小时,郑晖用他之前的微信号跟其语音聊天,说另外的朋友跟他说有人用他的照片在行骗,其这个时候才发现自己受骗了,回想很多细节都有问题,当时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就稀里糊涂转账了,于是其就来报警了。7、被害人李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7年1月14日9时许其的一个微信上的女性朋友睿竹(微信号:×××昵称:海阔天空)给其发来微信说让其帮忙买从美国回国的机票,他告诉其使用美元无法结算,所以让其用人民币帮忙购买,让其把5200元人民币转账到其机票代理人的银行卡名下,其给机票代理人打了几个电话(134××××3022,135××××7306)听声音是同一个人接的,按对方要求,2017年1月14日10点40分其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杨闸环岛华润工商银行ATM机将5200元人民币存入其工行账户(62×××97王淑敏),后来对方又让其垫付返程机票钱,其发现事情不对,发现手机上还有一个叫睿竹的微信,经讯询问发现前一个人的微信是骗子。8、被害人齐某在报案材料及陈述:2017年4月5日上午,其在洛阳市涧西区华山路华逸招待所院内的洛阳润鹏商贸公司办公室开会,10时22分收到一个冒充其大姐齐红霞的微信账号发来消息,说8号他们一家三口回国,问其有没有需要带的东西,其说没有,然后她让其帮忙联系一下国内代理飞机票的刘经理,让其问问她定的美国飞上海转郑州的机票预留好没有,然后发给其一个电话131××××4505,其打过后告诉她机票预留好了,然后她又说她多次付费都显示超额付费不成功,让其问一下刘经理是怎么回事,还让其问问三张机票含不含税,其打电话得到回复是不能用美元支付,只能用人民币,其把这一消息发给假齐红霞后,她又说让其代付一下,其问她怎么支付,她给其发了一个账号,户名:刘洋,中国银行62×××06,其给她发了个视频聊天邀请,她以美国这边是晚上,其姐夫在睡觉为由拒绝了,其也没多想,就把15600元转到她提供的账户,后来发觉被骗,就来报案。9、被害人周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7年5月23日晚上23时47分许,其在家里海珠区江南新苑A3栋1002房,其美国的同学加其手机微信(原来有一个)后给其打了招呼,就没有联系。6月4日上午11时许其这个美国同学就开始与其联系,说这个月7日回国,问其是否要带东西,后又说他在国内预定了机票,由于网络受限与订票的人联系不上,让其联系一下那个订票是否预留,其就按照对方给其的电话打给了一个郑女士经理,这个女士告诉其说由于一些问题美金支付不进来,只能支付人民币,然后其把这个情况告诉了其那个朋友,其那个朋友说能不能给他代付,然后就把银行账号发给了其,其就联系郑女士经理,并说其在外面,只能微信转账,然后其就加入了郑女士的微信,其就用微信支付了美国达拉斯至上海的机票费7200元人民币给郑女士。其就问其那个朋友要不要预订国内的机票,其那个同学就告诉其说6月8日到上海,要其给向郑经理订6月8日下午3时至4时的飞机票,然后其就联系郑经理,对方告诉其下午16时5分有一趟上海至兰州的飞机票是1620元,然后其又用微信给支付了1620元人民币给郑女士。其又帮其同学预定了7月9日上海至达拉斯的飞机票,又用微信支付了5800元人民币给郑女士,后其感觉有点不对,就打电话给郑女士,郑女士电话关机了,然后其又发微信给其那个同学,但没有回复。到了第二天,其用其同学原来的微信与其同学聊天,得知5月23日晚上加的微信不是其同学的微信,才知道其被人诈骗了,当时其没有报警,后其同学再提醒其后才报警。10、被害人张某3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7年7月5日15点19分左右,其接到其父亲电话,他告诉其他的一个国外的朋友需要买机票,但是没有人民币,国内的机票是要求人民币支付。他自己也没带卡,所以请求其帮忙支付。随后其父亲通过微信的方式将收款人的个人信息以图片的方式发给其。其在收到图片后,通过其手机招商银行实时转账的方式将7800元人民币转到了对方的工商银行账号内。到了18时25分其父亲又给其打电话,他发现他微信里那个朋友的昵称和头像都被一个人冒用了,他被别人诈骗了。接着其就来报案了。11、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账户交易明细,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洛)公(物)鉴(电)字[2017]40号、41号、42号、43号、44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刑初字第1586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梁小花、张其登、郭丰正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应予采信和确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小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其登从2017年开始向被告人梁小花传授诈骗方法,并介绍梁小花从被告人郭丰正处购买实施诈骗的作案工具,帮助梁小花实施诈骗,并参与部分骗取款项的取款,与梁小花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被告人郭丰正明知被告人梁小花为实施诈骗而向其购买作案工具,仍向梁小花提供该工具,与梁小花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第9至19项事实,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所涉及的转款为梁小花诈骗款,对该部分指控该院不予支持。本案自2017年以后所实施的犯罪为共同犯罪,被告人梁小花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其登、郭丰正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张其登应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郭丰正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其登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梁小花关于本案所使用的诈骗方法不是被告人张其登教给其的,其没有告诉张其登购买微信号是要用于骗钱,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1日诈骗所使用的微信号不是从郭丰正处购买的,起诉书指控的第4、5、6、7、8起诈骗犯罪均不是其实施的辩解;被告人张其登关于其没有教过梁小花诈骗方法,其只是帮梁小花取过5200元的辩解;被告人郭丰正关于其并不知道梁小花向其购买的微信号、银行卡等是去实施诈骗,其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均证据、理由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张其登的辩护人王浙安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张其登教唆梁小花向张其登学习诈骗方法,并在梁小花后来诈骗过程中,不断通过张其登学习作案手法,证据不足,张其登具有坦白情节,并建议对张其登在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内量刑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张其登的辩护人朱景浩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其登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其登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均证据、理由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郭丰正的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郭丰正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将郭丰正认定为初犯买卖身份证件罪较为准确,即便郭丰正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郭丰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证据、理由不足,该院不予支持。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理由正当部分,该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小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二、被告人张其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三、被告人郭丰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四、本案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后返还被害人。

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上诉人张其登上诉称:1、整个诈骗过程我并没有参与其中,只有一起5200元,这起是梁小花打电话让我帮忙取钱,我不知道这是诈骗得来的钱,从始至终我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所有诈骗都是梁小花一人诈骗,我没有教她任何诈骗方法,更没有教唆她犯罪。2、我承认是我介绍卖微信的郭丰正给梁小花认识的,但不知道梁小花买微信是用来诈骗的,并不知道他们聊什么做什么交易。从我认识至今都没有与郭丰正有过任何交流,更不存在讨论过诈骗方法,我和他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查实,我至今都以为他是一个网上微商。3、我认识梁小花之前她就从事着诈骗,我的战友(梁小花的男朋友)卢涛可以证明我没有教梁小花诈骗,认识后我和梁小花没有任何往来,只有几次通话,都是她向我打听卢涛的个人情况及行程,从来没有聊过诈骗。综上,我没有参与诈骗,不能按共同犯罪判处;我涉及的金额只有5200元,没有指使梁小花诈骗。希望二审法院减轻对我的判决。

上诉人郭丰正上诉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一审认定我间接参与诈骗我不认可,梁小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说一共买了七八个微信号,实际上我只卖给她三个,而且这三个号都是以“az”两个字母开头地,判决书认定的第三起案件所使用的微信“xxyyeehhbb22”不是我卖的,且郭丰正的供述中提到这三个微信号没有骗到钱。2、我只卖给梁小花一套四件套,当时梁小花找我买这些,给我微信号转账780元,我扣了30元,然后我是到别人那要的东西,直接从别人那里发给梁小花,梁小花收到后给我发过照片可以证实只有一套东西,且不是判决书上提到的张鑫、张萍。故原审认定我间接参与六起案件不是事实,证据不足,认定错误。

二、量刑过重。整个案件中我卖给梁小花的工具并没有实际使用,社会危害性小,且我并没有实际参与和分赃,当时没有一点法律意识,不是有意触犯法律,一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基本一致。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梁小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张其登从2017年起开始向梁小花传授诈骗犯罪方法,并介绍梁小花从被告人郭丰正处购买实施诈骗的作案工具,帮助梁小花实施诈骗,并参与部分骗取款项的取款,与梁小花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上诉人郭丰正明知梁小花为实施诈骗而向其购买工具,仍向其提供该工具,与梁小花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梁小花系主犯,张其登与郭丰正系从犯。关于上诉人张其登上诉称其没有向梁小花传授诈骗方法,也没有参与诈骗,只是介绍卖微信的郭丰正给梁小花认识,但不知道梁小花买微信是用来诈骗的,其只参与其中一起,是梁小花让其帮忙去取5200元,但其不知道该钱是诈骗来的,其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的上诉意见,经查,其明知梁小花为了实施诈骗而介绍梁小花从郭丰正处购买用于诈骗的作案工具,为梁小花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并且也参与并分得了部分诈骗的钱款,对诈骗存在共同的犯意,一审法院认定其与梁小花系诈骗罪的共犯正确。关于上诉人郭丰正上诉以及其辩护人辩护称一审认定郭丰正间接参与六起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只卖给梁小花三个微信号,一套四件套,其所卖的工具,梁小花均没有骗到钱,其也没有参与分赃,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一审法院认定郭丰正参与的六起诈骗犯罪中,梁小花均使用了从郭丰正处购买的一键转发器和微信号、银行卡、身份证等作案工具,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参与六起诈骗犯罪,与梁小花系共犯,其系从犯的判决正确。原审法院已根据梁小花、张其登、郭丰正三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分别对张其登作出了从轻处罚,对郭丰正作出了减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其登和郭丰正的上诉理由以及郭丰正的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 琨

审判员 左 鹏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洪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