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5民初4301号原告姜涛,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孙永恒,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雷,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姜涛诉被告张大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永恒到庭,被告张大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55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足额偿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6日前,被告陆续从原告处借到现金160000元。被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共计160000元。随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目前还余135500尚未偿还。尚未偿还的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还。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姜涛现金160000元整(壹拾陆万元整)借款人:张大雷2016年1月26日。”原告称被告于2014年至2016年间陆续向其借款,后于2016年1月26日向原告出具的总借条。原告提交微信聊天截图,显示被告截止到2018年7月4日陆续向原告还款共计24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原告提交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合法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160000元,已于2018年7月4日前共偿还24500元,故剩余借款135500元,被告仍应偿还。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55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本院确定以13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大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姜涛偿还135500元及利息(以13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被告张大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刘 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圣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