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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执2801号

何惠银、章敏杰与徐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惠银;章敏杰;徐震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4执2801号

申请执行人:何惠银,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执行人:章敏杰,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徐震,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何惠银、章敏杰与被执行人徐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4民初1864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惠银、章敏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震支付共计人民币1009195.5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其户籍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该房屋系申请执行人所有,非被执行人不动产权。本院通过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出入境记录,其名下亦无护照、通行证等证件。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银行账户XXX********,冻结期限至2019年8月6日止。执行中依法扣划该账户内银行存款35870元,已依法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徐震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怡明

审判员  陆 峰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