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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7民初69号

姜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927民初69号

原告:姜某,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南皮县。联系。

被告:王某,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联系电话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债务44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经朋友潘某引荐,原告在与被告结识后,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通过女儿以网上转账方式向被告指定银行账户汇入46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向原告归还借款债务200元。被告曾为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额为4400元内容的借条一张。

被告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借条”显示:“借条.今有王某借到姜某现金4400元(肆仟肆佰元整).借款人:王某.出借人:姜某.2018年11月7日”;原告提供的证人潘某出庭证人证言表明:证人潘某分别与原、被告有朋友关系,潘某对原、被告之间的本案债权债务的基本事实知悉,并接受过原告委托曾答应向被告追讨被告所欠原告本案所涉债务;原告向被告诉讼主张本案所涉4400元债权后,被告对此未向本院提出抗辩意见。该事实以原告提供的“借条”、网上银行转账凭证、载明原告与姜某父女关系内容的户口页、证人潘某出庭证言和原告在本案庭审中的相关陈述相互佐证予以证实。据此,原告关于被告欠原告借款债务4400元的主张事实,本院予以釆信。

本院认为,原告个人向被告个人出借款项的民事行为,属有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出借款的交付义务,被告应向原告履行借款债务的偿还义务。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关于原、被告约定债权债务履行期限的相关证据,视为本案所涉债权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原告依法随时可向被告主张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偿还原告姜某借款债务44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和缴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志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