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40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迟延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鹤岗市政府办综合二科科长。被执行人林宝芳,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原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肖艳,女,1967年3月25日出生,佳木斯市汽车公司下岗职工。申请执行人迟延成与被执行人林宝芳、肖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迟延成与被执行人肖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迟延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符合撤回执行申请条件,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2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何远培
审判员 张圣武
审判员 曹伟凡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