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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402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迟延成与被执行人林宝芳、肖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迟延成;林宝芳;肖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40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迟延成,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鹤岗市政府办综合二科科长。被执行人林宝芳,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原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肖艳,女,1967年3月25日出生,佳木斯市汽车公司下岗职工。申请执行人迟延成与被执行人林宝芳、肖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迟延成与被执行人肖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迟延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符合撤回执行申请条件,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2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何远培

审判员  张圣武

审判员  曹伟凡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