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691执245号

万青春、襄阳汇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青春;襄阳汇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田大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91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万青春,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襄阳汇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虹北路万达广场13幢1层13-118号。

法定代表人:田大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大华,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鄂0691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襄阳汇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田大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襄阳汇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田大华18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军

代理

审判员  韩 路

代理

审判员  何 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