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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81执254号

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林、李忠刚、郝卓、徐忠明、霍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林;李忠刚;郝卓;徐忠明;霍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281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康安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彬,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林,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李忠刚,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郝卓,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徐忠明,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霍丽萍,女,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林、李忠刚、郝卓、徐忠明、霍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0281执25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广义

审判员  张文生

审判员  杜尔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同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