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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503执2300号之七

马鞍山市花山区红鑫烟酒副食店与程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6-1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鞍山市花山区红鑫烟酒副食店;程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503执2300号之七

申请人:马鞍山市花山区红鑫烟酒副食店。

被执行人:程蕾。关于马鞍山市花山区红鑫烟酒副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程蕾在中国工商银行13×××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3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蕾在中国工商银行13×××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3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