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京0111执1278号
申请执行人:张治国,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
被执行人:中城新都(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增红张治国与中城新都(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1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张治国的执行申请。申请人张治国要求被执行人中城新都(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利息共计陆拾肆万叁仟贰佰捌拾贰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城新都(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城新都(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冻结中城新都(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止日2021年3月6日。本院依法对中城新都(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零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陆拾肆万叁仟贰佰捌拾贰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仲健
审判员 霍福生
审判员 沈宝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