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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22民初6019号

刘锋与唐世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20-10-28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锋;唐世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322民初6019号

原告:刘锋,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唐世奎,男,1972年8月4日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刘锋与被告唐世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世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锋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唐世奎返还原告刘锋红砖25100块或给付折款627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唐世奎于2010年建萧县杨楼镇张口村卫生室时,赊购原告刘锋红砖25100块,每块单价0.25元,折款6275元。后经原告刘锋多次索要未果。 被告唐世奎既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刘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刘锋所举证据认定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刘锋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2、证人穆某、路某的证言各一份,证明被告唐世奎在2010年建萧县杨楼镇张口村卫生院时赊购原告刘锋红砖25100块,单价0.25元每块,折款6275元,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唐世奎赊购原告刘锋红砖25100块,单价0.25元每块,折款627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刘锋要求被告唐世奎返还红砖25100块或给付6275元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刘锋要求被告唐世奎返还红砖25100块或给付6275元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唐世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刘锋红砖25100块或给付折款62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世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文明

人民陪审员  吴义清

人民陪审员  郝 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治国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