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58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李昌,男,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方小明,男,1961年7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人,公务员,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程园园,女,1966年7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人,公务员,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杨晖,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李昌与方小明、程园园、杨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时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晖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新鸟林街房屋二直(房屋产权证号:S2××**)。现因被执行人杨晖与申请人李昌达成和解协议且经申请人李昌同意解除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晖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新鸟林街房屋二直(房屋产权证号:S2××48)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朱晓强
审判员 毛红斌
审判员 夏秀中二0一九年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