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申10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柳进山,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圣安娜饼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鹤州恒丰工业城B4栋101-601、B2栋101、C1栋102-802。
法定代表人:黄敏莉。再审申请人柳进山因与被申请人圣安娜饼屋(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安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0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柳进山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处理不当。申请人与案外人发生冲突的行为,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经济损失,且没有造成恶劣影响。被申请人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圣安娜公司与柳进山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柳进山在上班场所与他人打架扰乱了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柳进山与范修建签订的调解协议可知,事发地点在鹤州恒丰工业城C1栋一楼,该地点是圣安娜公司的注册营业地点,因此事发地点属于圣安娜公司的工作场所,事发的时间即使不是柳进山的正班时间,而是加班时间,但也属于工作时间。柳进山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琐事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圣安娜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圣安娜公司无需向柳进山支付赔偿金。再审申请人柳进山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柳进山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柳进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学辉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周小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冰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