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781执1657号
申请执行人:田淑珍,女,1947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田志恒,男,1949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田淑珍与被执行人田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781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田志银行存款4075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田淑珍。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8)吉0781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许瑞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