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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325财保12号

何敏、贞丰县恒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何敏;贞丰县恒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25财保12号

申请人:何敏,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赖远飞,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贞丰县恒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场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白燕,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何敏与被申请人贞丰县恒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山建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何敏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恒山建材公司价值535,060元的财产或存款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何敏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金额535,06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敏申请对被申请人恒山建材公司的银行存款535,060元申请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但申请人何敏申请对被申请人恒山建材公司价值535,06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的申请,因申请人申请查封的财产不明确具体,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贞丰县恒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35,06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 保全费3,195元,由申请人何敏承担,申请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成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朝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