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赣0734刑初176号

王平富盗伐林木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寻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伐林木
当事人
王平富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734刑初176号被告人王平富、林燕坤、林流斌盗伐林木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赣073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刑事拘留起算时间有误,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2018)赣073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页第十二行“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寻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更正为“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7月7日被寻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原(2018)赣073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页第一行“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寻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更正为“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7月7日被寻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原(2018)赣073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七页第二十一行至第二十二行“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中刑期计算起止时间书写有误。现更正为“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原(2018)赣073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第八页第三至第四行“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中刑期计算起止时间书写有误。现更正为“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8)赣073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任   福   生

人民陪审员 谢睿

人民陪审员陈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温       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