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734刑初176号被告人王平富、林燕坤、林流斌盗伐林木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赣073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刑事拘留起算时间有误,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2018)赣073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页第十二行“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寻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更正为“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7月7日被寻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原(2018)赣073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页第一行“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寻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更正为“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7月7日被寻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原(2018)赣073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七页第二十一行至第二十二行“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中刑期计算起止时间书写有误。现更正为“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原(2018)赣073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第八页第三至第四行“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中刑期计算起止时间书写有误。现更正为“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19年5月6日止”。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8)赣0734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任 福 生
人民陪审员 谢睿
人民陪审员陈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温 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