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91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徐相伟,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被执行人:刘金平,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屈启志,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本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的(2017)鄂069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金平、屈启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金平、屈启志65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军
代理
审判员 韩 路
代理
审判员 何 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