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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91执233号

徐相伟、刘金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相伟;刘金平;屈启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91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徐相伟,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被执行人:刘金平,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屈启志,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本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的(2017)鄂069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金平、屈启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金平、屈启志65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军

代理

审判员  韩 路

代理

审判员  何 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