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503执2299号之四
申请人:卢根生。
被执行人:程蕾。关于卢根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程蕾在中国工商银行13×××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18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蕾在中国工商银行13×××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182.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鲍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