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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827执恢248号

吴祥林与高利刚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吴祥林;高利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吴祥林与高利刚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米脂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陕0827执恢248号 高利刚: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7执100号执行裁定书、(2013)米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

一、由被执行人高利刚偿还其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1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由被执行人高利刚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高利刚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325934****账户内存款4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转账交付。于2019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吴某某陈述被执行人高利刚私下给其偿还了下欠借款,自愿撤销对米脂县人民法院(2013)米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故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827执恢24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月27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