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24民初4406号
原告:攀枝花市东区珊峰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南段**。 经营者:胡峰。
被告:王忠,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王红,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攀枝花市东区珊峰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王忠、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攀枝花市东区珊峰装饰材料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市东区珊峰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正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孔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