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案 号 (2019)苏1323执恢94号 案 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受送达人 杜惠忠、张彩云、袁靖锋、吴晶、刘振、司铨 执行当事人情况
申请执行人: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桂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杜惠忠,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阳县。
被执行人:张彩云,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阳县。
被执行人:袁靖锋,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阳县。
被执行人:吴晶,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阳县。
被执行人:刘振,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阳县。
被执行人:司铨,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阳县。 案件执行情况及通知内容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2314元。经本院立案受理,依法发出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