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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081执2509号之一

刘翠、贾国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河北省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翠;贾国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081执2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翠,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州市。被执行人贾国艳,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申请执行人刘翠与被执行人贾国艳为借款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1民初2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翠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贾国艳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1民初29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云燕

审判员  郑善利

审判员  刘华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