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081执2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翠,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州市。被执行人贾国艳,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申请执行人刘翠与被执行人贾国艳为借款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1民初2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翠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贾国艳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1民初29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云燕
审判员 郑善利
审判员 刘华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