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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06执93号

张秋雷与马鞍山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20-01-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秋雷;马鞍山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06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张秋雷,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马鞍山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小南山。

法定代表人:殷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秋雷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71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继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 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