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23执3149号
申请执行人:李淑美,女,1957年3月27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葛卫洲,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陈俐颖,女,1978年3月6日出生,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李淑美与被执行人葛卫洲、陈俐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23民初64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819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葛卫洲、陈俐颖名下所有的位于泗阳县××镇××、××、××、××及城东安置小区××单元××室××房产,该房产已经本院另案处置。4.本院至被执行人葛卫洲、陈俐颖住所地泗阳县××镇某小区幼儿园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家中无人。5.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葛卫洲、陈俐颖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6.2019年1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案尚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大军
审判员 张 梁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洪梦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