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702执400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02执40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843042268。 法定代表人徐丽霞。 被执行人朱海航,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海航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浙0702民特1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7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浙G×××××锋范小汽车后所得款项,申请人在本金15816.54元、利息1296.02元(含滞纳金,暂计至2017年8月10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分期手续费1192.50元、实现债权费用15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执行人负担案件申请费14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朱海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朱海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朱海航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海航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知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朱海航名下浙G×××××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海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朱海航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朱海航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朱海航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702执40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应 峰 执行员 蒋阳平 执行员 闫科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武尚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