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382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李长军,男,汉族,1971年6月25日生,住双辽市。
被执行人:双辽市双山镇班达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杨玉峰,男,195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 申请执行人李长军与被执行人双辽市双山镇班达村民委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双双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依据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约定给付金钱1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382执恢7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凤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张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