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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82执恢73号

李长军与双辽市双山镇班达村民委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李长军;双辽市双山镇班达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382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李长军,男,汉族,1971年6月25日生,住双辽市。

被执行人:双辽市双山镇班达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杨玉峰,男,195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 申请执行人李长军与被执行人双辽市双山镇班达村民委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双双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依据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约定给付金钱1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382执恢7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凤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张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