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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3民初374号

374杨艳丹与赵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5-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杨艳丹;赵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3民初374号

原告:杨艳丹,女,汉族,1985年1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XX镇XX村****。

被告:赵成,男,汉族,1988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丹诉被告赵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艳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杨艳丹负担。

审判员 邹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