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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83执284号之一

赵子东与沈文静、费秀白、邹城兖能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20-03-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子东;沈文静;费秀白;邹城兖能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83执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子东。

被执行人:沈文静。

被执行人:费秀白。

被执行人:邹城兖能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岚济路京沪铁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沈文静,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883民初2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文静、费秀白、邹城兖能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丙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