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660号 罪犯刘涛,男,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涵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被告人刘涛、朱敬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170元、美元100元、马来西亚币60元、黄金手链一条及手机3部;追缴被告人刘涛、朱敬、周志超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及手机1部,电动车1部归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以(2017)闽01刑更1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月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涛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4个。 另查明,该犯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详见(2017)闽01刑更124号刑事裁定第2页第3行);前次减刑时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详见(2017)闽01刑更124号刑事裁定第2页第3、4行)。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刘涛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刘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属于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综合其改造表现及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适当扣减减刑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24年10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