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12民初28217号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6825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苗,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皮县盛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王寺镇刘夫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0309273202776743。
法定代表人:刘佳英,总经理。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元公司”)与被告南皮县盛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平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一审裁定后,其再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案于2019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养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苗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盛平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养元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南皮县盛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近似的装潢。2.被告南皮县盛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生产、销售“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就涉案产品,原告投入了巨资进行市场开发及宣传,使涉案产品在饮品市场中拥有极高市场知名度。2012年,“六个核桃”核桃乳被工商部门认定为知名商品并予公告。2014年,涉案产品销量已在全国同行业排名居第一位。经过原告的长期宣传及销售,涉案产品已成为在全国范围内极具影响力的植物蛋白饮料。涉案产品的特有装潢,已具备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告盛平公司生产“核桃花生露”植物蛋白饮料。被告盛平公司在2017年秋季全国糖酒会分会场——世纪同辉大酒店(地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高新园昆仑大道60号),以及互联网上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展销、招商。被控产品采用了与原告涉案产品极为近似的装潢,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及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盛平公司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养元公司成立于1997年9月24日,注册资本75327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饮料、罐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核桃仁的进出口等。养元公司系第10833187号“养元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植物饮料,无酒精饮料,乳清饮料,杏仁乳(饮料),花生乳(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豆类饮料,水(饮料)(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养元公司系第13777350号“六个核桃文字加图形”(指定颜色)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核桃饮料,核桃露(乳),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杏仁乳(饮料),花生乳(无酒精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奶茶(非奶为主),豆类饮料,蔬菜汁(饮料)(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3日。养元公司系第13777351号“六个核桃文字加图形”(指定颜色)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核桃饮料,核桃露(乳),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杏仁乳(饮料),花生乳(无酒精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奶茶(非奶为主),豆类饮料,蔬菜汁(饮料)(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3日。养元公司系第18421831号“六个核桃文字加图形以及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啤酒,无酒精饮料,杏仁乳(饮料),花生乳(无酒精饮料),蔬菜汁(饮料),豆类饮料,植物饮料,水(饮料),奶茶(非奶为主),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12月28日至2026年12月27日。养元公司系第16130851号“六个核桃罐体”立体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无酒精果汁,果汁,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杏仁乳(饮料),花生乳(无酒精饮料),豆类饮料,植物饮料,水(饮料),奶茶(非奶为主),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植物饮料,豆类饮料(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3月14日至2026年3月13日。养元公司系第16130852号“六个核桃手提袋”立体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无酒精果汁,果汁,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杏仁乳(饮料),花生乳(无酒精饮料),豆类饮料,植物饮料,水(饮料),奶茶(非奶为主),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植物饮料,豆类饮料(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3月14日至2026年3月13日。 河北省版权局颁发的冀作登字2013-F-0183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制品名称:《核桃壶》,作品类别:美术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养元公司,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6月24日,登记日期:2013年12月12日。河北省版权局颁发的冀作登字2013-A-0185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制品名称:《经常用脑,多喝……》,作品类别:文字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养元公司,首次发表时间:2009年7月5日,登记日期:2013年12月12日。河北省版权局颁发的冀作登字2014-F-0215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制品名称:《蓝罐奶花蓝飘带图》,作品类别:美术作品,作者:姚奎章,著作权人:养元公司,首次发表时间:2012年2月1日,登记日期:2014年12月5日。河北省版权局颁发的冀作登字2014-F-0216号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制品名称:《奶花蓝框祥云图》,作品类别:美术作品,作者:姚奎章,著作权人:养元公司,首次发表时间:2012年2月1日,登记日期:2014年12月5日。 2012年10月,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广告长城奖广告主奖组委会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养元公司“养元六个核桃”品牌荣获2012年度“消费者信赖的知名品牌”称号。2012年11月,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公告,认定养元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核桃乳饮品为河北省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与其特有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公告上附有养元公司单个产品(易拉罐)和包装箱的图片。2013年4月,养元公司生产的注册商标为“养元”、“六个核桃”植物蛋白饮料获评2012年河北省名牌产品。2014年12月12日,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出具证明载明养元公司是《植物蛋白饮料核桃露(乳)》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之一。2015年7月24日,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出具证明载明,养元公司是我国饮料行业的重点企业之一,是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单位委员,2014年,“六个核桃”植物蛋白饮料产销量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居第一位。2016年10月,原农业部等部门审定养元公司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2015年,养元公司在四川电视台频道、重庆电视台频道投放“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广告。2011年至2018年养元公司在中央电视台投放“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广告。2017年12月25日,养元及旗下品牌“养元”、“六个核桃”中标中央电视台2018年CCTV国家品牌计划-行业领跑者项目。2012年养元公司净利润为73084.74万元。2013年养元公司净利润为96697.74万元。2014年养元公司净利润为139423.09万元。2015年养元公司净利润为238979.05万元。2016年养元公司净利润为239489.48万元。 养元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2012年7月启用的产品包装装潢采用了与第16130851号、第16130852号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的易拉罐与手提袋造型,且其外包装上印有前述《蓝罐奶花蓝飘带图》、《奶花蓝框祥云图》美术作品图案。前述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主要特征如下:1.长方体手提袋以蓝红作为主色调,以大红作为底色,手提袋正面的中心位置有一个底色为蓝色的如挂画飘起的方形图形,图形中间内嵌纵向排列的“六个核桃”,方形图形左侧有竖排的“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文字,上方有“养元文字及图形”商标标识,下方为蓝色及黄色飘带向侧面飘散开去,旁边有鲁豫肖像。2.易拉罐罐体的一侧为其主要视觉面,剩余部分印有产品的配料、营养成分、保质期、生产厂商等规格信息。主视面罐体以蓝白为主色调,左上方有“养元文字及图形”商标标识,中部有一个底色为蓝色的如挂画飘起的图形,图形中间为纵向排列的白色字体“六个核桃”,紧靠前述字体左侧有竖排的“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蓝色文字,紧靠前述字体右侧并列标有黄色“核桃乳”字样,偏左下的部位有核桃,最下方为蓝色底色上溅起的乳花,右下方为鲁豫的半身肖像。3.长方体包装盒以蓝白为主色调,正面左上方有“养元文字及图形”商标,正上方有一个罐体、核桃乳花、蓝色飘带组合而成的乳花飘带图,罐体向左倾斜,罐体外围有一蓝色飘带飘过,延伸至正面下方,在飘带与罐体之间有溅起的乳花,右上方有竖排的“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文字,手提面中间有一横放的如挂画飘起的方形蓝色图形,中间镶嵌横向排列的“六个核桃”白色文字,左下方标明“核桃乳”,右下方为形象代言人鲁豫的半身肖像以及蓝色飘带。 养元公司2016年1月新启用的产品包装装潢与之前的产品包装装潢大体相同,主要区别在于:1.长方体手提袋主视面右下角的鲁豫肖像变成了开口的核桃及吐出的乳。2.长方体包装盒正面的蓝色飘带外围多了黄色飘带。3.罐体“六个核桃”字体左下方的核桃变成了开口的核桃和吐出的乳,右下方的鲁豫肖像去掉了。下方的蓝色飘带上增加了黄色的飘带。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产品包装装潢系2016年1月启用的包装装潢。 盛平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26日,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风味饮料、果汁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含乳饮料、碳酸饮料、茶饮料、瓶装饮用水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3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出具(2018)成证内经字第7175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11月6日,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龙艾莉与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来到2017重庆全国秋季糖酒会酒店展的分会场之一——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高新园昆仑大道60号的世纪同辉大酒店。公证员对该酒店的外观、企业名录进行了拍照。后一同来到该酒店15楼1515房间,该房间门口张贴有“盛平达利园、旺旺乳业”字样的广告。该房间分别摆放着标记有“核桃花生露”、“养生核桃”等字样的产品。随后该房间负责展销的工作人员向龙艾莉提供了标记有“核桃花生露”字样的罐装产品一罐,南皮县盛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产品手册一份,标记有“核桃花生露”字样的手提袋一个。后,公证人员与张苗苗回到公证处,由公证员对上述罐装产品、产品手册、手提袋进行了拍照并进行了密封、贴封条,然后交由龙艾莉保管。 2018年6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出具(2018)川成证经字第13158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4月26日,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张苗苗在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一楼办公室,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清洁度检查后,打开IE浏览器,进入“沧州盛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火爆食品饮料招商网【5888.TV】”等字样的结果页面,点击搜索结果,进入“沧州盛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并对“新乳道核桃花生露240ml”截屏、打印。 2018年6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出具(2018)川成证经字第13157号公证书,主要载明:2018年4月27日,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张苗苗与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公证人员在该公证处一楼办公室,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张苗苗操作该处的台式电脑,确认电脑网络连接正常以及清洁性检查后,在“中起食品饮料招商网【5999.TV】…”字样页面搜索框中搜索“南皮县盛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进入页面,对“汇智核桃手提袋”、“汇智核桃露箱装”截屏、打印。 庭审中,养元公司明确指控侵权的产品装潢系盛平公司生产并在2017全国秋季糖酒会展销的“核桃花生露”(手提袋、易拉罐、以及包装盒),以及该产品在互联网上的展销行为。 盛平公司使用的“核桃花生露”长方体手提袋以蓝红作为主色调,以大红作为底色,手提袋正面的中心位置有一个蓝底白边的如挂画飘起的方形图形,图形中间内嵌纵向排列的“核桃花生露”白字,方形图形左侧有竖排的“多点核桃多点爱”文字,下方为蓝色飘带并延伸至侧边,手提袋左下方为短发女性头像。 盛平公司使用的“核桃花生露”的罐体主视面有两幅:两幅均以蓝白为主色调,左上方有“新乳道TM”标识,中部有一个底色为蓝色的如挂画飘起的图形,图形中间为纵向排列的白色字体“核桃花生露”文字,紧靠前述字体左侧有竖排的“新口味新感觉”蓝色文字,右侧有竖排的“精品型”“植物果味饮品”蓝色文字,图形上方有蓝底黄边波浪图案,罐体主视面的中下部为一个半个完整的核桃仁、几颗花生米、白色乳汁及“多点核桃多点爱”红色文字。两个主视面唯一区别在于其中一幅下方还加有一短发女性头像。 盛平公司使用的“核桃花生露”的长方体包装盒以蓝白为主色调,主视面左方有“多点核桃多点爱”金色文字,正中有一个前述的“核桃花生露”罐体、一颗去一半壳的核桃、蓝色飘带、一短发女性头像组合而成的图形,飘带上方的罐体向左倾斜。 还查明,原告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养元公司营业执照、盛平公司的工商信息、公证书、判决书、监测报告、广告发布合同、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至于上述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本院将在下文中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全案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作出综合评判。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涉及商标侵权及侵犯商品装潢等权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告起诉本案在该法施行之后,且被告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在2018年1月1日前已经停止使用涉案商品的装潢,故本案应适用2018年1月1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如果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结合本案查明事实评判如下: 一、被告盛平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一,关于养元公司生产、销售的“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的装潢是否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问题。本案中,养元公司先后使用的“六个核桃”核桃乳易拉罐、手提袋、包装盒的装潢基本相似,装潢上使用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组合,具有独特的美感,其设计具有显著的独创性和区别性,经过养元公司多年的持续经营使用,使上述装潢与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产品具有了特定的联系,已经与养元公司产生了紧密联系,具有了区别产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且养元公司对使用了该装潢的“六个核桃”品牌产品进行了大量的推广和持续的宣传,产品销售区域遍布国内市场,销量在同行业中排名前列,并取得较多的荣誉。综合以上事实,应当认定“六个核桃”核桃乳易拉罐、手提袋、包装盒的装潢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依法应予以保护。 第二,关于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与被诉“核桃花生露”产品在易拉罐、包装盒及手提袋上使用的装潢是否构成近似的问题。商品的装潢由商品包装的外形、图案、色彩、文字等组合要素构成一个艺术整体,起到表现商品特色、传递商品信息、宣传商品、促进消费及方便消费等作用。判断装潢是否构成近似时,其隔离比对的原则应当是整体视觉效果是否构成近似。本案中,将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与被诉产品装潢进行比对:二者易拉罐的装潢均选择以企业商标、产品文字、背景图案作为构成装潢的主要元素,并且采用了相同的元素搭配方式。同时,均选择以白色为底色,蓝色为衬托,以几乎相同的“核桃”、“奶液流淌”的背景图案突显“核桃乳”的产品主题,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由于上述情况的存在,使得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与被诉产品的装潢在整体风格乃至呈现的主题上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产品名称、介绍文字、商标形状。但是,有区别的文字在具体的摆放位置、摆放方式以及字体大小等方面是相似的,如“六个核桃”对应“核桃花生露”。由此可见,被诉产品的装潢是在养元公司“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之上进行了细节上的调整。另外,被诉产品的包装盒和手提袋装潢的主要颜色、图案、布局与原告产品的包装盒、手提袋装潢构成近似,整体风格也一致。 综上,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与被诉产品的装潢在整体风格、表现主题上构成相似,二者仅在细节上进行了调整,并不因此对装潢的整体形象带来显著的区别,因此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装潢近似。被告盛平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生产涉案产品并在糖酒会上对上述产品进行广告展示,其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如果构成侵权,盛平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盛平公司的同一侵权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故养元公司要求盛平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数额,鉴于养元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盛平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盛平公司的主观恶意以及养元公司为本案进行公证取证、聘请律师等实际支付了相关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80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皮县盛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六个核桃”核桃乳产品近似的涉案装潢; 二、被告南皮县盛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南皮县盛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樊雯龑
审判员 马 莎
审判员 贺海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 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