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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行申685号

郑宇与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当事人
郑宇;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鄂行申6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宇,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沙湖村特**。法定代表人冯崇湖,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法定代表人皮兴胜,局长。郑宇因诉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以下简称武昌交通大队)、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以下简称武昌公安分局)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行终6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完毕。郑宇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确有错误;二审裁定事实认定不清,并擅自更改《调查笔录》违反法律规定;交通协管员拍照记录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请求撤销二审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一案一诉”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多个不同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充分释明及指导,如经过充分释明,当事人仍拒绝明确其诉讼请求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郑宇立案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七项,经过原审法院释明后,其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但在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时,郑宇又再次撤回变更部分诉讼请求,而郑宇最终提出的诉讼请求表明,其经原审法院释明后仍拒绝明确其诉讼请求,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郑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郑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文

审判员 张      辅      伦

审判员 龚荣华

审判员龚荣华

审判员龚荣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 逸

书  记  员 汪 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