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伊莱克斯大道暮云派出所旁。
法定代表人:郑振江,总经理。被执行人唐会明,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王玉章,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莫永红,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463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776093.25元,违约金77609.3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890.5元(以本金776093.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8年10月2日暂计算至2019年1月27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1700元,本案执行费11212元,以上共计892505.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会明、王玉章、莫永红的银行账户存款892505.0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 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墨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