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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3执219号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唐会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唐会明;王玉章;莫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伊莱克斯大道暮云派出所旁。

法定代表人:郑振江,总经理。被执行人唐会明,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王玉章,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莫永红,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463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776093.25元,违约金77609.3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890.5元(以本金776093.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8年10月2日暂计算至2019年1月27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1700元,本案执行费11212元,以上共计892505.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会明、王玉章、莫永红的银行账户存款892505.0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 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墨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