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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523执1648号

曾亿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敬福;曾亿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523执1648号

申请执行人:郝敬福,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曾亿平,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敬福与被执行人曾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郝敬福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执行人曾亿平所有的苏E×××××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曾亿平所有的苏E×××××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轲

审判员 刘 明

审判员 杨梅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