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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刑初425号

邱阳、王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邱阳;王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3刑初42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阳,男,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曾因犯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高秀范,吉林尊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涛,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博士文化,无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陈艳博,吉林尊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龙检刑检刑诉[2017]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阳、王涛犯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13日,公诉机关以吉市龙检刑检刑诉[2017]455-14号起诉书变更起诉。因本案与同案被告人陈静波诈骗一案事实相关联,故本院将本案与陈静波诈骗一案合并审理。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2018年10月11日两次召开庭前会议。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9日由本院专职委员唐日红、

审判员李洪艳、郑卓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君、张晶、洪波、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阳及其辩护人高秀范、被告人王涛及其辩护人陈艳博、同案被告人陈静波及其辩护人王晓晖、姜程亮、侦查人员王某1、证人周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邱阳于2002年和妻子董某(另案处理)在云南省注册成立了祥康**物发展有限公司,邱阳负责投资选项,董某掌管财经,总揽经营决策。2005年以来,邱阳和董某以未注册的“祥康集团”对外经营,以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488号作为办公基地,下设精正事业部、祥康事业部、益菌堂事业部、百福堂事业部、博医堂事业部,在全国范围内铺设相关地面店400余家,聘请王晗、徐怀国等人冒充中医讲师,利用电台养生讲座、虚假宣传等手段向听众推销各种保健品,屡遭各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和媒体曝光。2009年,邱阳通过河南省开封市久久润帮保健品公司业主闫某1(另案处理)结识了本案另一被告人陈静波,将其录用为祥康集团讲师。2010年,邱阳指定闫某1为供货商,将陈静波引荐的“促波氨糖配方”用于生产白酒-“祥康酒”,虚假宣传该酒“含有长寿因子”,欺骗广大中老年慢性病患者购买。2013年6月,中央电视台13频道的新闻调查节目以《祥康的秘密》为题,对“祥康酒”、“三七银杏茶”以及祥康讲师的欺骗性进行了深度揭露和曝光。2011年5月,被告人邱阳应陈静波请求为其设立了健康管理事业部(另称吉林400)。同年年底,陈静波向邱阳、董某引荐依靠推销安利产品赚取出诊费和提成的被告人王涛,游说其与之合作,多次磋商如何以营养医学调理治愈疾病为噱头销售其选定的营养素,最终议定由邱阳、董某全额出资,负责决策运营,收益占利润的55%;王涛提供技术,负责出具营养调理方案,收益占利润的25%;陈静波策划经营,负责具体营销和管理,收益占利润的20%;确定闫某1为采购和供货商,提取货款的3%作为酬劳。为此,董某指派祥康集团会计韩某1负责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审核以及收入资金的转存调配。此后,经韩某1审核、董某审批,被告人邱阳先后投资上亿元资金,伙同陈静波与全国多家卫视达成购买广告时段的协议,专门为王涛拍摄《健康就好》节目,用于包装和推广王涛及其所谓的营养医学理论,以公益养生讲座形式掩盖向广大观众进行广告洗脑和推销保健品的本质,并将400呼叫系统作为接受咨询和推销保健品的联系方式。在邱阳的指导和要求下,被告人王涛自诩营养医学创始人,打着医学博士、中华糖尿病协会副会长的招牌,分别在邱阳、陈静波为其搭建的吉林市电台和青海、天津、吉林、河南、四川等各大卫视平台,向受众灌输营养素能够治愈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的伪理论,为兜售其参与选定的营养素奠定基础。随着广告效应的显现,陈静波于2013年3月,提议并操纵龙潭区成立吉林市旺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达公司),组建旺达公司发展部、维护部、培训部、网络部、考核部等主要业务部门,委任杨帆、刘德柱、朱朝福、李秀丽、李生龙、姜艳辉(均已起诉)等人作为管理骨干,领导经过培训的数百名话务员(其中部分人已被起诉),冒称王涛博士健康调理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听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咨询电话时,用统一编制的话术,虚构好转病例,极力夸大营养素的功效,诱惑咨询者先交纳人民币360.00元会费或加入旺达会员,再以王涛博士亲自出具营养方案为幌子,哄骗会员相信只要按照王涛博士出具的营养素方案进行调理,就可以实现各种慢性疾病自我痊愈的谎言,欺骗会员持续购买、使用旺达专供的以食品或者以不匹配会员病情的保健品冒充营养方案中的营养素,从中牟取暴利。与此同时,由邱阳、董某全额出资、陈静波负责运作,先后成立了与旺达公司推销营养素配套的其他专职公司。其中,北京王涛国际营养医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北京王涛研究院)、北京欧希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系王涛带队专门负责出具销售营养素方案;北京中辉荣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辉荣盛公司)专门为王涛拍摄广告用于虚假宣传;郑州银杏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杏树公司)以及开封市豪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三河市宇拓商贸有限公司、新郑市元固商贸有限公司等多个公司组成物流体系,负责订购和快递王涛方案中的营养素给慢性病会员,祥康健康管理事业部形成了电视广告打造神医、网络电话吸纳会员、采购仓储销售一体的完整行骗格局。截至2017年2月22日,本案被骗慢性病患者涉及29个省市127万余人次,各被告人涉案金额已高达人民币807,000,0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72,759,644.29元。其中,被告人邱阳分得钱款人民币200,000,000.00元;被告人王涛分得钱款人民币近80,000,000.00元。(二)2016年10月以后,征得被告人邱阳同意,经韩某1审核、董某签批经费,陈静波准许旺达公司发展部部长朱朝福带队,以长春400的名义在长春开拓旺达市场、考察微商。最终,朱朝福领导郭林鹏、王艳萍(均已起诉)指使二十余名员工(已起诉23人)虚构营养瘦身中心,冒充营养瘦身师、利用微信加好友,将不具备减肥功能的珍享受白族草本百通油推销给有减肥需求的育婴产妇,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847,741.00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1.物证:电脑、显示器、手机、打印机、笔记本、指导流程(话术)、《失传的营养学》、《健康就好》等刊物、钙镁片、益生菌等营养素;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博士学位证书、论文摘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辞职申请、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档案、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注销决议、清算报告、批准文件、章程、验资报告、食品流通许可证、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糖尿病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审批表、中华糖协官方网站声明、公告、预收账款明细款、记账凭证、QQ截图、微信截图、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财务报表、物流单、情况说明、客服人员拨打电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照片、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订购合同、发货记录、客户订单、送货单、销售产品目录、工商档案材料、行政处罚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2、孟某1、庄严、徐飞、侯莹、郭某、李某1、翟亚朋、翟亚东、刘某1、孙某2、邵某、宫某、金某、卞祥、霍某、郑某、刘波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2、吕某1、楚某、周某2、徐某、孟某2等人陈述;5.被告人邱阳、王涛、同案被告人陈静波、李秀丽、刘德柱、姜艳辉、朱朝福、李生龙、郭林鹏、王艳萍、郭翠丽、车凤娟、刘文捷、同案犯罪嫌疑人秦某1、李某2、闫某1、李强等人、同案被不起诉人董某、韩某1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祥康公司宣传报道资料、《健康就好》讲座、话务员录音、健康管理事业部人员信息、人员架构表、各类请款单、回款单、经营一览表、各类报表、产品入库单、仓储物流信息、话务员拨打电话量、物流发货金额、营养素种类、绩效统计单、话术、部门工作职责及流程、会员信息、营养方案、银行流水、快递公司回款金额、好转病例、退款明细、各类签批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阳、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结伙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阳、王涛与同案被告人陈静波及其他155名同案人系共同犯罪,邱阳、王涛及同案被告人陈静波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系主犯。二名被告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骗取老年人钱财;邱阳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应依法从重处罚。二名被告人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拒不认罪,违法所得亦未全部返还,应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建议对被告人邱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涛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邱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其不构成犯罪。主要辩解意见:1.祥康集团根本不存在,更没受到相关行政处罚。2.其成立旺达公司进行的是正常商业经营行为,没有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3.其对王涛的理论进行充分了解后才决定投资,陈静波亦是守法经营。4.其对长春400的事情不清楚,不知道有微商的存在,亦没有投资。

被告人邱阳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邱阳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主要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以邱阳以前成立的保健品公司受过工商行政处罚,便认定邱阳在本案中是犯罪,此推断不合理。2.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邱阳在投资成立健康管理事业部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亦没有相关证据证实邱阳设立旺达公司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3.王涛在《健康就好》节目中仅是讲解健康知识,没有夸大、虚假的内容。至于王涛的理论系真伪,涉及专业领域,非专业人员无法认定。4.邱阳只是旺达公司的投资人,不参与旺达公司的管理。5.邱阳作为旺达公司的投资人为防止资金被滥用,委托董某监督公司资金使用,邱阳不直接监管资金。6.邱阳对微商一事一无所知。7.本案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存在许多违反程序的地方:本案吉林市网安支队先于群众举报接到对旺达公司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通知。本案的281名被害人并不是主动报案,而是公安机关给被害人主动打电话,告知被骗,诱导被害人报案。公诉机关将本案于2017年11月30日移送到审判阶段,但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取证持续至2018年9月,系先定罪后收集证据。并当庭提供证据如下:1.吉林市欧希思公司章程,证实邱阳与该公司两名股东不相识,亦未向该公司出资。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证实祥康酒添加了N-乙-D氨基葡萄糖,具有抗氧化即延缓衰老的作用。3.韩某1U盘长春400进销存统计月报表、资金投入及资产状况表、经营成果一览表等报表,证实报表中的各单位名称中没有吉林市欧希思公司及微商名头,报表内容反映的是长春400盈亏情况,是否以微商形式销售无从得知。4.证人董某证言,证实邱阳委托董某对旺达公司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进行监督。5.证人韩某1证言,证实韩某1给董某报表内容是各单位盈亏情况。对旺达资金监督的范围只局限于审查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及各单位资金收支情况。邱阳不参与对资金使用的具体监管。6.同案人刘德柱供述,证实邱阳不了解旺达公司资金收支情况及微商销售情况。7.同案人朱朝福供述,证实朱朝福是在案发前向邱阳汇报微商情况,且汇报内容只是怎么做微商。8.同案人郭林鹏供述,证实2016年11月长春400全部人员转为用微商方式销售珍享受白族草本百通油。9.案件提起,证实吉林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于2017年2月22日12时30分接到龙潭公安分局要求协助对旺达公司诈骗案抓捕现场开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因此本案不存在有群众举报。

被告人王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认为不构成犯罪。主要辩解意见:编写的《失传的营养学》以及主张的医学理论在与邱阳、陈静波合作之前就存在,而不是为了与他们两人合作而编造。N产品的使用是因为会员有需要才使用。营养医学是对社会有用的创新。

被告人王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认为王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王涛是真博士伪专家。王涛西医本硕八年,中西医结合博士三年,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两年,具有执业医师资质。王涛2016年手写《失传的营养学》,2018年出版,在王涛之前没有人提出营养医学一词,更没有一套完整的理论,是王涛首次提出了营养医学一词和理论,其是营养医学创始人。2.根据辩护人当庭出示的关于糖尿病的文献资料,可以肯定营养素可以治疗疾病,又明确了营养治疗是糖尿病预防、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王涛的营养医学理论并不是伪理论。3.根据采访视频,可以证实针对不同疾病出具同样的治疗方案,是医学上常规治疗方法,所以王涛出具一个营养调理方案,适用不同的疾病,不能就此认定王涛是欺骗。4.本案中不存在用食品冒充营养素。因为食品当中也有营养素的成分。5.1+N模式是王涛从事营养调理一直坚持的调理方式,在与邱阳、陈静波合作之后,仍然延续使用1+N调理方式,N产品在营养调理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所以N产品的适用不存在欺诈情形。6.会员参加旺达公司的营养调理,目的不是为了吃营养素,而是为了接受王涛系统的健康管理指导,本案中的营养调理方案均是由王涛的北京技术中心(北京王涛研究院)确认出具,会员也确实得到了王涛的营养调理指导,并不存在欺骗事实。7.本案涉及的话术是企事业单位规范性用语,不是一种骗术手段。话术中不存在吓危害、讲好转病例、给希望的内容。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话术中的好转病例是虚假的事实。综上,旺达公司在整个企业运营过程中,客服人员表明真实身份,采用的是营养医学手段,推销的是合格产品,并有大量的治愈和好转的病例为证,可以证实王涛营养医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王涛不构成犯罪。并当庭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人王涛供述,证实王涛对N产品是其根据营养调理的实际需求来予以指导并最终确认。2.被害人赵某、刘某3等人陈述(51份),证实众多被害人证明客服人员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3.电子证据(移动硬盘):“营养方案、运动方案及身体状况信息”、“好转病例”,证实客服人员与会员进行一对一有针对性的反馈会员调理情况,为王涛博士更新调理方案提供了精准数据。“锦旗”,证实一些有好转效果的会员发自内心的感谢,体现客服人员的诚信和良好的服务质量。“退款”,证实旺达公司系规范、诚信经营,无论什么情况均无条件的给予退款。“邵姐通知”、运动方案及采集信息,证实除营养素之外其它保健品或功能性食品,均由王涛博士技术中心在调理方案中确认,并另行出具书面的使用方法指导。4.话术等企业规范性文件,证实上述文件中没有涉及违规、违法问题,更不存在欺诈之说。通过上述话术内容体现的是企业对外服务标准化。5.《会员基本信息登记表》、《王博士会员自我跟踪记录表》,证实旺达公司是有针对性一对一的远程健康服务,也是国家政策提倡的医疗远程健康服务要求。6.记者采访视频,证实营养素能治病,二型糖尿病可以治愈,这与王涛的营养调理相一致;保健品或特殊食品在应用中可以起到特殊的功能性作用;否定了原来未从事研究过相关专业的人就不能从事这方面工作的观点。7.《张军反馈详情》、发货单,证实对于N产品的营养方案均由北京技术中心出具。8.天美健B族维生素片、铁加叶酸片等产品、《产品价格对比表》,证实旺达公司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旺达公司销售的产品价格低于市场销售价格,不存在牟取暴利。9.中华糖尿病协会(以下简称:中糖协)颁发《证书》、中糖协官方网站发布秘书长李景仁介绍、北京市欧希思健康管理咨询公司账本一份,证实本案案发时,直至今日王涛仍在副会长任期内,中糖协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具有真实性。10.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糖尿病专业委员会《聘书》、《证明》,证实经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糖尿病专业委员会聘任,王涛于2015年6月成为该委员会常务委员,任期为四年。11.民政部公布第八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证实中糖协是山寨社团,连侦查机关也被这个山寨组织所骗,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2.《失传的营养学》、全国高等学校教材供基础、临床、预防、口腔医学类专业用第257-260页,证实营养医学的原理;王涛所说的治愈糖尿病系指二型糖尿病可以治愈;王涛从肝脏调理二型糖尿病的理论基础。13.《国民营养计划(2017-2023年)的通知》、《京津冀联手启动营养治疗进社区三地专家教居民健康饮食》、《“中国营养医学与慢性病防控工程”在北京隆重启动》、《营养不是辅助,是慢性病的最终解决方案!营养补充不浪费钱,是省钱!》、《中外专家在京论营养成为肿瘤一线疗法》,证实营养医学是多种学科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综合性学科,现社会正慢慢认识到营养医学的重要性,不仅王涛,其他从事营养医学的人也认可营养医学对慢性病甚至不治之症具有良好的对策和效果,多名专家学者认可营养医学是解决慢性疾病乃至治愈肿瘤的一种一线治疗手段。14.《中国二型糖尿病防治指南》、《别让不懂营养学的医生害了你》第192-194页《麦特的故事》、2011年6月26日《参考消息报》、视听资料:2016年1月26日、1月27日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播出的《健康之路-中医探秘糖尿病》,证实营养素不但可以治病,还可以治疗糖尿病等慢性病;二型糖尿病可以治愈。15.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官网刊登的《打造铁三角,辐射京津冀,致力临床营养发展-2017年京津冀地区临床营养专业学术年会在京举行》、中医“从肝论治糖尿病”系列文献,证实该学术年会认可营养是细胞修复的基本成分,给足营养人体就会启动自我修复的过程,这与王涛利用人体自身修复能力的营养医学原理相一致。学术年会提倡的“个体化、精准化营养治疗”与本案王涛通过旺达公司进行的营养调理方式也相一致。16.原北京技术中心系统内的营养方案信息五张,证实有N产品的营养调理方案由王涛指导的北京技术中心确认出具。17.证人周某1证言,证实其是糖尿病患者,通过观看《健康就好》节目了解王涛并成为旺达公司会员,其按照王涛出具的调理方案病情好转。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邱阳与其妻子董某(存疑不起诉)为销售各类保健品(祥康酒、三七银杏茶等)投资成立各事业部,各事业部对外统称为祥康集团(未注册)。各事业部对外的销售模式均为聘请他人为讲师在电台以养生讲座的名义,采用虚假或夸大宣传的手段向听众推销保健品。祥康集团下属事业部因违法销售行为屡遭各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和媒体曝光。2009年,邱阳通过朋友闫某1结识陈静波,并将陈静波聘为祥康集团讲师之一。2011年5月,邱阳应陈静波请求成立健康管理事业部(亦称吉林400),由陈静波负责,隶属于祥康集团。同年年底,陈静波通过阅读被告人王涛出版的《失传的营养学》一书,认为王涛的营养医学理论可以作为健康管理事业部经营的理论依据,并向邱阳、董某引荐王涛,说服邱阳为此投资。经邱阳、陈静波、王涛三人协商以营养医学调理疾病为理念,销售营养素。最终,三人商定由邱阳负责投资,收益占利润的55%;王涛负责出具营养调理方案,收益占利润的25%;陈静波负责策划经营,收益占利润的20%。邱阳指派董某管理健康管理事业部的财务。为此,董某又指派祥康集团会计韩某1负责审查健康管理事业部费用支出情况及收入资金的转存调配。经韩某1审核、董某审批,由邱阳投资,陈静波为王涛制作、拍摄《健康就好》节目并在全国多家卫视播放。在节目中,王涛按照邱阳的要求自诩“营养医学创始人”,以医学博士、中华糖尿病协会副会长的身份,向观众讲解所谓的营养医学知识,误导观众相信营养素可以调理好糖尿病等慢性疾病。节目中预留400电话,借此推销营养素。随着广告效应的显现,陈静波于2013年3月,提议并操纵在吉林市龙潭区成立旺达公司,公司下设发展部、维护部、培训部、网络部、考核部等主要业务部门,委任刘德柱、朱朝福、李秀丽、李生龙、姜艳辉、杨帆(均已起诉)等人作为管理骨干,领导经过培训的数百名客服人员(其中部分人已起诉),自称“王涛博士健康调理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听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咨询电话时,利用咨询者迫切治愈疾病的心理,采用公司统一编制的各类话术,列举虚构的好转病例,极力夸大营养素的调理功效,诱惑咨询者先交纳人民币360.00元会费成为旺达公司会员,再以“王涛博士亲自出具营养方案”哄骗会员相信只要按照王涛博士出具的营养素调理方案进行调理,就可以实现治愈各种慢性疾病的谎言,欺骗会员持续购买、使用旺达公司专供的各种营养素以及其他保健品或食品,从中牟取暴利。与此同时,由邱阳、董某全额出资,陈静波负责运作,先后成立了与旺达公司推销营养素配套的其他公司。其中,北京王涛研究院、北京欧希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由王涛负责专门出具营养调理方案;中辉荣盛公司专门为王涛拍摄广告用于虚假宣传;银杏树公司以及开封市豪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三河市宇拓商贸有限公司、新郑市元固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组成物流体系,负责订购和快递王涛营养方案中的营养素给会员,旺达公司形成了电视广告打造神医、网络电话吸纳会员、采购仓储销售一体的完整格局。截至2017年2月22日,本案涉案金额达人民币807,000,0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72,759,644.29元。上述钱款均按邱阳、陈静波的要求存储于指定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中,由董某统一调配。董某按照邱阳、王涛、陈静波事先的约定,邱阳分得钱款人民币200,000,000.00元;转给王涛钱款人民币近80,000,000.00元;转给陈静波钱款人民币近70,000,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邱阳、王涛主动投案。邱阳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000.00元;公安机关扣押同案人杨帆用于存储旺达公司违法所得的个人银行卡一张,内有人民币428,666.47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质证后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邱阳供述,证实其与陈静波相识多年。2012年夏,陈静波给其一本王涛书写的《失传的营养学》一书,提出想与王涛一起合作健康管理项目。一周后,陈静波邀请王涛到吉林市给其、董某(被告人邱阳妻子)以及其他员工讲了一堂营养学课程,后陈静波问其是否可以投资王涛的营养学。其认为王涛的理论有市场需求,可以从中获利,便同意投资。其与陈静波、王涛协商成立旺达公司,其负责投资并提供厂房,占旺达公司股份的55%,王涛负责技术,占旺达公司股份的25%,陈静波负责经营管理,占旺达公司股份的20%。陈静波具体操作组建公司事宜,旺达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其让董某出资,旺达公司的法人是董某的外甥白路恩。陈静波负责公司的具体事务的经营管理。其让董某监督旺达公司的资金使用,并负责旺达公司经营期间的收入和支出。王涛提出要做推广,陈静波同意,其便让董某出资人民币20万元作为拍摄广告的费用,由陈静波、王涛在北京拍摄广告《健康就好》节目。王涛的《健康就好》节目上留有旺达公司400客服电话,观众看完节目后就会给旺达公司客服拨打电话。随着该节目在吉林卫视、四川卫视、河南卫视等多家卫视频道播出,给旺达公司拨打电话的观众越来越多。陈静波开始扩大旺达公司经营,先是更换大厂房,后招聘更多的员工,都是陈静波负责。白路恩提出不想当旺达公司法人,其让董某换一个旺达公司法人,董某认为张志强比较可靠,便将旺达公司法人变更为张志强。从旺达公司组建初期到初具规模,旺达公司的经营模式慢慢摸索出来-王涛和陈静波确定旺达公司主要是销售营养素。观众通过观看王涛的广告,给旺达公司400客服拨打电话咨询,400客服人员劝导拨打电话的观众交纳人民币360.00元成为会员,会员可以通过旺达公司400客服人员与王涛对接,王涛给会员出具营养调理方案,然后再由400客服人员将方案告诉会员,并向会员推销方案内的营养素,会员购买营养素后,由旺达公司在河南郑州开设的银杏树公司负责给会员发货、回收货款。其投入旺达公司几千万元,主要是用于制作广告及播放。旺达公司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是销售王涛给会员出具的营养调理方案中的营养素。2015年1月1日,国家不让播出健康讲座类广告,所有挂400电话的广告都停播,给旺达公司400客服打电话的人大幅减少,旺达公司就不再收取会员费,只销售王涛出具方案中的营养素。2017年1月,陈静波对其说全国都在调查400平台,旺达公司的400平台是否停止,其为获利没有同意。王涛给会员出的营养调理方案是否具有功效其不清楚。旺达公司销售哪些产品、产品的来货渠道、生产厂家及相关手续其均不清楚。旺达公司这些年都在盈利,共盈利不到4亿人民币,其分得约有2亿人民币,这些钱由董某管理。2.被告人王涛供述,证实其是中西医博士,是北京王涛研究院负责人。《失传的营养学》一书是其编写并出版。2012年,陈静波看到此书后找到其,欲与其合作,后又通过陈静波与邱阳相识。其与邱阳、陈静波协商成立旺达公司,通过拍摄电视广告,销售营养素。其曾提出,平时都是使用完美、纽崔莱、雅芳等品牌的营养素,但邱阳、陈静波均表示成本高,两人让其在网上挑选六七种营养素,邱阳让陈静波找生产这些营养素的厂家谈,专门为旺达公司生产,这样三人成立公司销售营养素的事情基本成形。其在旺达公司负责为公司会员出具营养调理方案,陈静波负责具体营销管理,邱阳是投资人。其占公司股份25%,陈静波占公司股份20%,邱阳占公司股份55%,三人是口头协议。旺达公司以其的名义对外宣传。其做的《健康就好》节目是陈静波与电视台联系,邱阳投资制作。在《健康就好》节目中介绍其是营养医学创始人,其默认。制作《健康就好》的目的是让观众相信其的理论,然后购买旺达公司销售的营养素。旺达公司收取每名会员人民币360.00元作为管理费,北京王涛研究院提取管理费的10%。旺达公司由陈静波管理,陈静波雇佣一些客服人员接打400电话,客服人员了解会员身体情况后,通过QQ或其他软件系统将资料传给其,其再出具营养调理配方,给陈静波发过去,陈静波再让客服人员把配方传达给会员。在营养方案中,其根据会员的具体情况,对会员的饮食、作息、运动做出建议,并提供营养配方。营养配方就是维生素、矿物质、蛋白等保健食品,让会员购买。营养素的采购及销售价格都是陈静波决定。其向会员提供调理建议的依据是其专业知识。2013年七八月,其在北京成立北京王涛研究院,雇佣几名有医学背景的员工,让他们分担会员的后续情况跟踪。其是中华糖尿病协会副会长,是陈静波为其联系并让其加入,为了让人更相信其。2015年《健康就好》节目停播,陈静波向其提出1加N捆绑式销售模式,1是营养素,N是其他一些产品,陈静波想以其名义将N产品销售给会员,其没发表意见。之后旺达公司给会员的营养方案中出现了N产品,其知道陈静波实行了1加N,其和邱阳默许。N产品不属于营养医学范围,欺骗会员说N产品能够治疗慢性病,是为了让会员购买,获取更多的利润分红。旺达公司每年都按其所占股份给其分红。2013年其分得人民币二三百万,2014年其分得人民币1000万元,2015年其分得人民币4000多万元,2016年其分得人民币2200多万元,这些钱都汇入其实名办理的银行卡中,均是旺达公司销售营养素获取的利润。其没上缴过税款。其学术理论是二型糖尿病是肝脏引起,修复肝脏,血糖就降下。其没发表过学术论文,亦没有国家任何机构或组织认证其学术理论。3.同案人陈静波供述,证实祥康集团是邱阳经营的所有销售保健品公司的统称。祥康集团下设的各事业部销售模式基本一致,即通过广播讲座宣传保健品,并在全国开设地面店销售保健品。旺达公司前身是祥康集团下设的健康管理事业部。2009年其通过闫某1结识邱阳,并帮助邱阳生产、经营祥康酒。2011年四五月,其请求邱阳为其成立健康管理事业部,邱阳同意。健康管理事业部归属于祥康集团。健康管理事业部最初有员工三人:杨帆、郑某、霍某。健康管理事业部的运营费用及员工工资由祥康集团负责。在其急于寻找一家公司或个人合作进行健康管理时,偶然的机会其读到王涛编写的《失传的营养学》一书,认为王涛的营养医学理论与其健康管理的理念契合,便找到王涛,并将王涛介绍给邱阳。经过其努力和推荐,邱阳最终同意健康管理事业部与王涛合作。其与邱阳、王涛共同商议:由邱阳负责投资;王涛负责技术;其负责运营管理。利益分配:邱阳占55%,王涛占25%,其占20%。旺达公司运营之初,由邱阳负责联系,让王涛在吉林市广播电台讲解营养学理论,后其提出拍摄电视养生节目,通过电视传媒进行宣传,邱阳同意。由邱阳出资,其找到北京市电视台的卞祥制作《健康就好》节目。2013年至2014年,该节目陆续在河南、四川、青海、云南、深圳、福建东南等多家卫视播出。为此,其在北京注册成立中辉荣盛公司,成立该公司的目的是制作广告节目,并联系传媒播出。王涛在《健康就好》节目中自称是营养学理论创始人,介绍营养医学理论,并配合介绍好转病例,目的是让观众相信王涛的理论。据此,旺达公司具体的经营模式为:利用电视传媒播放王涛《健康就好》节目,并在节目上留有旺达公司400平台电话,相信王涛营养学理论的观众会拨打该电话,旺达公司发展部的客服人员负责接听电话并与观众进行初步沟通,沟通后观众同意参加王涛营养素调理需交纳服务费人民币360.00元成为会员,发展部客服人员再将会员转到旺达公司维护部,由维护部的客服人员通过电话向会员了解身体情况,反馈到王涛负责的北京技术中心(北京王涛研究院),由技术中心出具健康管理方案,方案上载有饮食、运动、禁忌、食用营养素等内容,方案再由维护部客服人员告知会员,并让会员按照方案执行在旺达公司购买营养素,会员同意购买营养素后,客服人员将会员要购买的营养素通过郑州物流公司给会员发货。旺达公司内部构成及相关

负责人:财务主管之初是秦某1,后来是刘德柱;采购部孙浩负责采购产品;发展部先由朱朝福负责,后由李生龙负责,主要是发展会员;维护部由李秀丽负责,主要负责维护会员;网络部是徐涛负责维护平台、网络运营;培训部是车佳琪负责培训新老员工软件使用及业务提升。旺达公司相关联企业为:北京技术中心、中辉荣盛公司、吉林市欧希思公司、银杏树公司、豪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元固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宇拓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公司都是其要求成立,目的是为旺达公司服务。北京技术中心由王涛负责给会员出营养方案。中辉荣盛公司负责拍摄广告,开始由卞祥负责管理,之后由金某负责管理。吉林市欧希思公司成立后没有使用,由朱朝福用于经营微商。银杏树公司负责给会员发货,由李巍巍负责管理。剩下的几个空壳公司,就是为了逃避交纳税款成立。旺达公司运营之初,销售的产品系安利等品牌,价格高,利润少,为了增加利润空间,其又提出自找厂家生产产品销售,王涛同意,便由闫某1负责采购营养素,闫某1可以得到采购额3%利润。产品的销售价格由其决定。2015年1月1日,国家广电总局在全国禁止播放养生节目,王涛的广告亦停播,成为会员的人急剧减少,利润亦减低。为了增加新的盈利点,其让旺达公司采购部孙浩寻找新产品酵素、祖龙酒、玉竹黄精等,并让王涛将新产品加到会员的营养方案中,后其给旺达公司平台总监李秀丽、姜艳辉等人开会,让客服人员多卖上述产品。李秀丽、姜艳辉等人按其要求向客服人员传达。旺达公司及相关联公司的销售、推广、日常管理等相关事宜均由其负责。旺达公司的财务制度是:旺达公司所有运营支出费用需请示董某审批,旺达公司所有收入资金均通过个人银行卡由董某总揽。旺达公司有两套财务账目,由刘德柱负责,内账是真实账目,外账是对外报税的账目,目的是为了避税。刘德柱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向韩某1报账,韩某1向董某报账。邱阳和董某均知道播出广告、出具营养方案、销售营养素、客服人员接听400电话、河南物流公司发货等事项。邱阳提供运营资金、广告费用、办公和400客服场地。董某审批每一笔资金的用途,银杏树公司代收的货款都由董某支配。其获得的利润分红亦是白路恩在董某指示下转款给其。2015年春节之前,董某让白路恩给其转款人民币1000万元。2016年春节之前,董某让白路恩给其转款人民币3300万元。2017年1月,董某让白路恩给其转款人民币1600多万元。王涛的中华糖尿病协会副会长是为了增加王涛的影响力,其以欧希思公司的名义和中华糖尿病协会联系,交纳人民币10万元会籍费,然后把王涛推荐为副会长。4.同案人刘德柱供述,证实其是旺达公司的财务总监。旺达公司是由邱阳、王涛、陈静波共同成立,邱阳负责投资,陈静波负责公司运营,王涛负责营养调理。邱阳的妻子董某负责管理旺达公司的资金、财务审批,旺达公司的财务支出均需董某同意。其负责旺达公司的财务账目、工资、票据审核、费用报销、公司进出款、订货、联系产品厂家。李秀丽负责400客服人员的销售、培训、日常管理,向会员推销产品。朱朝福负责微商(长春400)。杨帆负责网站维护。其与李秀丽、朱朝福、杨帆服从陈静波管理。观众通过各地方卫视播出《健康就好》节目,拨打400客服电话,400客服人员以王涛博士健康管理中心的名义,按照旺达公司制定的话术向观众讲解,使观众每年交纳人民币360.00元成为会员,客服人员向会员了解身体情况,并反馈到北京王涛研究院,王涛针对每人情况出具营养方案,客服再将方案反馈给会员,告知会员只有服用方案中的产品才有疗效,促使会员购买旺达公司销售的产品,会员同意购买后,再由银杏树公司负责发货,回收货款。会员主要是中老年患有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人群。2015年四五月份,《健康就好》节目停播,便没有新会员加入。陈静波提出1加N的销售模式,1是王涛方案中的营养素,N是其他功能性产品。陈静波让将N产品加在王涛给会员制定的营养调理方案中,以王涛出具的营养调理方案的名义,将N产品一起推销给会员,欺骗会员购买,公司和员工获取更多利润。2016年3月,陈静波让其负责采购产品,陈静波在电视上看到玛咖、泡脚盆等广告,便与广告公司联系,在广告中加上旺达公司客服电话,让客服人员以王涛健康管理中心的名义向会员推销上述商品。旺达公司财务是收支两条线,其负责审核费用支出,收入账目是韩雪娇负责。旺达公司不允许保存每月的财务报表,公司的收入均打入个人银行账户。旺达公司和北京王涛研究院是合作关系,旺达公司收取的会员费按一定比例提给北京王涛研究院。王涛博士健康管理中心根本不存在,客服人员自称是王涛健康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目的是为了让人相信并购买产品。旺达公司2015年收入人民币3亿余元,2016年收入人民币1亿余元。旺达公司大部分盈利按照董某、陈静波的指示不缴纳税款。5.同案人李秀丽供述,证实其于2015年1月到旺达公司工作,是旺达公司400平台总监(外勤)。旺达公司分内勤和外勤,内勤有网络部、质检部、绩效考核部和物流部。外勤有发展部和维护部。其负责公司400客服人员的考勤、工作纪律、传达公司规定、沟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等。其直接受陈静波领导,日常工作向陈静波汇报。陈静波受邱阳领导。旺达公司的运营模式为:王涛博士在电视台做《健康就好》节目,节目中留有400客服电话,观众拨打400电话,发展部客服负责接听,并以王涛博士营养指导中心客服的名义与观众交流,并将观众发展为会员,交纳会员费人民币360.00元后,将会员转到维护部,维护部客服定期与会员电话沟通,询问并采集会员身体健康信息,上传到北京王涛研究院,由王涛出具营养调理方案再发给400客服人员,再由客服人员将营养方案告诉会员,让会员按照王涛的方案执行,购买旺达公司产品,客服下订单发给银杏树公司,银杏树公司通过物流将产品邮寄给会员,均是货到付款。旺达公司主要针对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等慢性病老年人,客服人员在回答客户问题时是按照公司电脑中的统一模版话术回答,在接待会员时有夸大疗效情况。客服人员的绩效工资与本人销售产品的数量挂钩。6.同案人姜艳辉供述,证实其是旺达公司维护部部长。证实的内容基本同李秀丽。其还证实旺达公司销售的营养素没有疗效,仅是增强免疫力。7.同案人李生龙供述,证实其是旺达公司发展部部长。证实的内容基本同李秀丽。其还证实旺达公司开会时,要求客服人员按照公司制定的话术与会员沟通,客服人员在与会员沟通时有夸大疗效,宣传推销保健品的情形。营养素仅能增强免疫力,不能治病。8.同案人杨帆供述,证实其于2013年冬应聘到旺达公司工作。旺达公司分内勤和外勤,外勤分为发展部和维护部。内勤分为网络部、调理部、物流部、绩效考核部。其按照陈静波的安排负责管理内勤,即负责调理、网络、物流、绩效考核四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2016年5月,因其患病,陈静波让其负责网络部,负责管理旺达公司20多个QQ群和王涛网站。QQ群中大部分是维护部的会员,网络部负责搜集记录客户病情,传给北京王涛研究院,王涛再将营养调理方案直接反馈给客服。陈静波让其办理一张银行卡,用于旺达公司资金转存使用,其不清楚该张银行卡内钱款的来源,其只是负责将卡内钱款转给张志强名下的几张银行卡中。9.同案人郭翠丽供述,证实其是旺达公司维护部客服人员,后调入吉林市欧希思公司工作。其证实的内容基本同李秀丽。同时其还证实,王涛在《健康就好》节目中表示营养素可以治疗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病,主要是糖尿病,可以治愈,不是控制血糖。2015年《健康就好》节目停播。旺达公司就不再收取会员费,发展部和维护部都负责向客户推销产品,旺达公司为了获取利润,新添加许多产品(N产品)。旺达公司客服人员为了能多销售产品,冒用王涛名义向客户推销新产品,但新产品都不是王涛的营养素。个别客服冒充医生、专家、老中医给会员看病,骗取会员信任,推销产品。10.同案人金焕供述,证实其系旺达公司维护部客服人员。旺达公司分为外勤和内勤。外勤包括发展部和维护部,以班为单位,约有15至20个班,每班设有班长。旺达公司的决策者是陈静波,外勤的总监是李秀丽。旺达公司对刚入职的客服人员均进行培训,以王博士指导中心客服人员的身份使用统一的话术与客户沟通。旺达公司的构成及运营模式与李秀丽证实的内容基本相同。2015年李秀丽按照北京王涛研究院的一个通知,告诉客服人员在营养素中加入玉竹黄精固体饮料,并在电话中向会员推销。2016年10月,李秀丽在会上说按照王涛的要求,让客服人员向会员推销酵素和祖龙酒。王涛出具的调理方案中没有上述新产品,是李秀丽要求客服人员将上述新产品加入方案中发给王涛,王涛会将加入新产品的方案发回来,这样新方案中便有这些新产品。会员亦会认为是王涛给出的方案,便会购买新产品,进而增加销售量,获取利润。王涛看到添加新产品配方后,默认客服行为。营养素只能调理,不能治病。11.同案人河虹供述,证实其系旺达公司发展部客服人员,发展部总监是李生龙。观众通过观看王涛的《健康就好》节目给400平台打电话,其负责给打过电话的观众回访,介绍观众加入会员,每成功介绍一位会员,其有提成,如会员购买公司产品,其亦分得提成。旺达公司要求发展部的客服人员以王博士营养指导中心工作人员的名义与观众沟通,夸大药效让观众相信产品能治病。旺达公司的构成及运营模式与李秀丽证实的内容基本相同。12.同案人车凤娟供述,证实其系旺达公司客服人员。2013年12月,陈静波让其负责制定维护部的话术,其按照陈静波和王涛的意见制定话术。邱阳参加过关于如何解答会员问题的会议。2014年朱朝福负责发展部后,便由朱朝福制定话术,内容就是几天之内血糖可以降到多少之类。2015年2月,朱朝福成立话术组,专门负责话术,一直使用至今。话术内容为抬博士、讲病例、吓危害,意思就是按照公司的方案服用营养素病情就可以好转,如不参加公司调理病情会加重,如不按上述话术讲,公司会对客服人员罚款,就是欺骗会员购买公司产品,公司获利。2015年之后旺达公司开始销售很多新产品(茶、酒、玛咖等),与会员的纠纷亦增加。旺达公司的老板是邱阳,邱阳和王涛曾到公司视察工作,为员工鼓劲。13.同案人刘文捷供述,证实旺达公司有统一的话术,话术中的好转病例均为夸大骗人。旺达公司让客服人员在王涛的方案中擅自添加其他产品,向会员推销,欺骗会员是王涛让出具的,以王涛的名义向外推销,后王涛默许。陈静波亦要求客服人员自己添加产品,为了多获利,并在开会时告诉客服人员如果会员质疑方案的真实性,客服人员必须用肯定的语气说是王涛出具。旺达公司的编辑部还出过《健康就好》杂志,杂志上的报道均为虚假内容。14.同案人侯丽梅、温国强等其他122名同案人供述,该122名同案人均系旺达公司发展部或维护部客服人员,证实旺达公司分为内勤和外勤。其中,外勤分为发展部和维护部。发展部负责人是李生龙,维护部负责人是李秀丽和姜艳辉。发展部和维护部的客服人员在明知十几种营养素互相搭配,不可以治疗各种慢性疾病的情况下,均按公司的要求采用统一话术,规避使用“治疗疾病”、“治愈”等词汇,向会员推销营养素,进而获取更多的绩效工资。关于旺达公司的人员构成、运营模式基本同同案人李秀丽、金焕、河虹供述的内容。15.被害人刘某2、吕某1等281人陈述,证实上述被害人中大多数被害人是通过观看王涛的《健康就好》节目,拨打旺达公司的400电话,在旺达公司客服人员表示对慢性疾病“可以调理好”的引导下,相信王涛并按照王涛出具的调理方案购买营养素及其他保健品,大部分被害人反映营养素对其自身的疾病没有效果。16.证人董某证言,证实其与邱阳系夫妻。陈静波曾拿着王涛的《失传的营养学》找到邱阳,并提出想与作者王涛合作一个项目,后陈静波带领王涛到吉林市讲过一次营养学课程,王涛走后,陈静波反复找邱阳谈合作,后邱阳、陈静波、王涛三人成立旺达公司。邱阳负责投资,投资约人民币一亿多元,陈静波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王涛负责出具营养调理方案,刘德柱是公司的财务总监,韩某1是其派到旺达公司负责监督公司资金使用的真实性。旺达公司每一笔财务支出由其决定,旺达公司的所有收入都由其调动。邱阳、王涛、陈静波成立旺达公司后,三人研究决定通过电视广告,推广王涛的营养素。王涛负责拍摄广告,陈静波联系电视台投放广告,广告上留有旺达公司400电话,观众给400客服人员打电话咨询问题,客服人员记录后传给王涛,王涛针对每个人身体情况给出不同的营养调理方案发回400平台,客服人员再根据王涛的方案给观众打电话介绍王涛的营养方案,观众认可后下订单,客服人员将订单传给银杏树公司,银杏树公司再给观众发货,均是货到付款,货款存放于银杏树公司。旺达公司的财务制度是陈静波制定,旺达公司负责销售产品,银杏树公司负责发货和回收货款,银杏树公司回收的货款均汇入个人银行卡账户。旺达公司没有对公账户,是陈静波指定用个人银行卡账户回收货款,不必缴税。2012、2013年旺达公司没有盈利,2014年旺达公司盈利人民币四五千万,2015年旺达公司盈利人民币2亿元左右,2016年旺达公司盈利人民币八九千万元,旺达公司共盈利人民币3.5亿元左右。王涛占公司股份的25%,分得人民币约8000万元,陈静波占公司股份的20%,分得人民币约7000万左右,其与邱阳分得人民币一亿八九千万,用于其他公司的投资。其还证实,陈某1作为其助理,其不在公司时,可代其审批旺达公司的资金使用。17.证人秦某1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应聘到祥康集团工作,任祥康集团精正事业部财务经理。祥康集团的老板是邱阳,邱阳的妻子董某负责祥康集团的财务。祥康集团主要销售保健品,下设多个事业部,每个事业部独立存在,各事业部负责人均向邱阳、董某负责。各事业部的经营模式是:组织讲师讲课,在全国各地开设地面店,出资购买各地面店所在城市的广播时段播出讲课内容,各地面店负责销售相关的保健品,各地面店的营业额均通过个人银行卡转账回到祥康集团。健康管理事业部也就是旺达公司是祥康集团下属的事业部之一,负责人是陈静波,讲师是王涛。2013年春,董某将其派到旺达公司任财务经理直至案发。旺达公司销售的产品是陈静波决定并上报祥康集团,旺达公司支出的每一笔钱款都需董某签字同意。旺达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制作电视节目播出,观众拨打电话咨询,客服采用话术推销产品,银杏树公司负责发货。旺达公司的经营模式与祥康集团的经营模式类似,区别在于旺达公司利用电视台播出广告,祥康集团利用广播播出广告,祥康集团通过地面店销售,旺达公司主要依靠客服人员进行销售。闫某1是旺达公司的供货商之一。旺达公司在河南成立银杏树公司,该公司的负责人李某2曾是闫某1的下属。旺达公司的事情邱阳均清楚。王涛做广告,邱阳均知晓并有指示。旺达公司的广告费用约人民币1亿元,这些费用均是由旺达公司填写请款单,经董某批准后付款,各地电视台广告播出时段是邱阳和陈静波负责商谈购买。旺达公司收到的货款均通过个人账户最后回到祥康集团。旺达公司财务有内账、外账之分。内账是旺达公司实际的财务账目,每月的实际财务报表,包括销售和库存均报给韩某1,再由韩某1报给董某,故董某清楚旺达公司的盈利情况,亦清楚旺达公司钱款支出情况。韩某1曾对其说过董某不让保留财务资料。2014年12月,刘德柱接替其任旺达公司的财务经理,其便只负责旺达公司的外账,即针对税务机关的账目,外账均是虚假,基本上是象征性的交纳一点税款,是陈静波让其做的假账。旺达公司拍摄的广告宣传是夸大宣传,销售的是保健品而不是药品,不能治疗疾病。18.证人韩某1证言,证实祥康集团是邱阳和董某经营,旺达公司是祥康集团旗下的一个子公司。其是祥康集团财务人员。旺达公司投资人是邱阳、董某;总经理是陈静波;财务总监是刘德柱;销售总监李秀丽;北京王涛研究院由王涛负责;河南物流由李某2负责。2012年五六月份,董某让其到旺达公司负责核对旺达公司的进出账。旺达公司的收入不进入旺达公司,直接由邱阳、董某调配,旺达公司需要钱款亦由董某调剂。其每个月将旺达公司收入及支出情况做成表格,报给董某。旺达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先在各大卫视播放王涛的知识讲座,吸引观众拨打旺达公司400客服电话,客服人员向客户推销旺达公司的营养素,从中获取利润。旺达在2013至2015年之间,广告投放资金有1亿元左右。旺达公司在河南郑州设有银杏树公司,负责发货并回收旺达公司的货款。旺达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银杏树公司回收的货款均存入个人银行卡账户,由邱阳和董某统一使用,其按照董某的命令让银杏树公司汇钱。旺达公司支出均先填写请款单,由财务总监、陈静波依序签字,再由财务总监交给其,如果银杏树公司有存款,其便让银杏树公司直接汇给请款人。如果没有存款,其持请款单找到董某签字后,董某从祥康集团旗下的其他公司调配,汇入请款人账户。银杏树公司的会计(郭某)每个月向秦某1报三份报表:一份是资金报表,记录银杏树公司每个月的收入、支出情况。第二份是费用报表,是银杏树公司每个月的花销清单。第三份是进销存货报表。其将三份报表汇总报给董某,电子版传给秦某1。2015年初至2017年1月,刘德柱接替秦某1任旺达财务总监,每月便由刘德柱向其报表。2016年七八月,旺达公司朱朝福成立一分公司,每月和其他公司一样给刘德柱报表,刘德柱再报给其。每个月其会按照陈静波的要求把请款单用碎纸机碎掉。其刚到旺达公司时,陈静波要求一切数据都要用U盘存储,不能保存在电脑中。U盘和电脑每年年初都有人将所有数据清空。2017年1月公司负责系统维护的徐涛将其U盘和电脑里所有报表删除。旺达公司2014年至2016年利润是人民币4.4亿多,但公司净利润是3.7亿多,差额6000多万元是库存产品。这些钱款都被董某转走,多数转入贵州一个酒厂。19.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其曾是闫某1司机。闫某1为邱阳的祥康集团生产祥康酒。2012年夏天,其与闫某1在邱阳家,与邱阳、董某夫妻、陈静波、王涛一起商量旺达公司事宜。旺达公司成立初期,其在郑州设立银杏树公司负责物流,最初由闫某1管理,但闫某1管理不善,经常出现错误,后闫某1让其负责管理物流,其便开始负责银杏树公司。其管理银杏树公司后,建立了物流信息系统,方便与旺达公司传递物流信息。厂家将产品发到银杏树公司,银杏树公司再将产品分到快递公司,由快递公司分拣包装,快递公司发货后代替银杏树公司回收货款,回收的货款为避税均转入个人银行卡中。其是银杏树公司法人,会计是郭某,出纳是李某1,均是闫某1介绍。银杏树公司的财务和韩某1对接,财务报表均报给韩某1,韩某1报给刘德柱或董某。银杏树公司的收入资金由董某管理。公司的支出小额度由刘德柱审批,大额度必须经董某批准,收支两条线。银杏树公司没有账,所有报表都在郭某处,定期消除,这是公司的财务制度,韩某1一直要求无纸化办公,为了避税,逃避监管。祥康集团下设几个事业部,旺达公司是祥康集团的健康管理事业部,陈静波是负责人。20.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其系银杏树公司业务经理。银杏树公司是旺达公司的子公司。其与李某2在郑州找的仓库,用于存放旺达公司销售的产品。陈静波让李某2找快递公司负责发货收款,快递公司再将回收的货款返给银杏树公司,银杏树公司再汇给旺达公司。负责给银杏树公司发货的快递公司有郑州宅急送、顺丰、邮政EMS等,这些快递公司都是其和李某2以个人名义与快递公司签合同,快递公司代收的货款都转汇到银杏树公司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这是陈静波告诉李某2让使用个人银行卡。银杏树公司所有花销、进账、库存、发货都要形成报表报给旺达公司,由旺达公司审批。21.证人郭某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到银杏树公司工作,任该公司会计,负责与旺达公司的秦某1和韩某1及各物流公司业务对接。银杏树公司归属于旺达公司管理。刘德柱、秦某1、韩某1是旺达公司的财务人员。银杏树公司法人是李某2,业务经理是王某3。银杏树公司的出纳是李某1,计算机负责人是顾涛。李某2曾对其讲过陈静波是旺达公司总经理,银杏树公司归陈静波管理。其具体工作是负责发货单的核对,制作产品表格发给秦某1,后直接给韩某1资金报表、费用报表、购销存货报表、进销存货报表。其听韩某1讲过,其发给韩某1的所有报表,韩某1都会报给董某查看并审批。银杏树公司在新郑市租赁仓库,用于储存旺达公司产品。银杏树公司的李某2、王某3与各物流公司签订物流发货代收货款合同,物流公司负责到仓库取货、发货,并将收取的货款汇到银杏树公司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上,无需缴税。这些个人银行账户一年更换一批,由李某2、王某3保管,但李某2、王某3没有权利支配这些钱款,都是旺达公司的人保管U盾直接支配,这些钱款大部分转入贵州省茅台镇。其使用的办公电脑按照李某2的要求每年清理一次所有数据。22.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系银杏树公司出纳。该公司法人是李某2,会计是郭某。公司对外没有业务,就是用个人银行账户收物流回款,然后按旺达公司要求支出划拨。其与韩某1有往来,韩某1是旺达公司的财务人员。其曾给董某转过人民币500万元,但大多数钱款都转给贵州省茅台镇的个人账户,除此之外,还给各大广播电视台转过广告费。23.证人霍某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到祥康集团旗下的一个事业部与郑某、杨帆为陈静波工作。陈静波最初的想法是脱离祥康集团原有模式(一种欺骗手段),想做健康管理平台。其与杨帆、郑某负责给陈静波查找资料,陈静波在广播电台主讲健康管理的形势,但效果不好,后其在网上看到王涛出版的《失传的营养学》,便推荐给陈静波。陈静波找到王涛,并让王涛为邱阳及祥康集团的人讲课,邱阳听后不满意。2012年春,陈静波提出要制作电视节目,通过电视频道做广告。邱阳、陈静波、王涛及其他事业部的讲师一同到四平市一家医院拍摄节目,因王涛讲的内容既无理论支撑、又无临床证明,只说有效,故拍摄效果不好。2012年底,陈静波在北京找到卞祥,才拍出满意的《健康就好》,通过各大卫视播出,王涛渐有名望。2012年5月,陈静波回吉林市开始招收客服人员,起初比较注重客服人员的学历,后陈静波认为大学生顾虑多,便招收社会闲散人员,这些人对会员什么都敢说。陈静波还让其制作所谓的“黄金话术”,就是无论谁听话术内容都想要购买产品,其拒绝,陈静波让各部门负责人商量制作话术。其之所以离开旺达公司,是因为陈静波在公司大会上强调:“大家不要有所顾忌,一切以成单为目的。”当时客服人员为了成单,欺骗客户,陈静波均清楚。旺达公司的投资人是邱阳,董某管理钱款,陈静波是旺达公司经理。邱阳、董某对旺达公司的经营情况是清楚的,邱阳多次参与旺达公司的会议,旺达公司的财务支出需董某签字同意方可。24.证人郑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其应聘到祥康集团的健康事业部工作,后健康事业部变为旺达公司。其与杨帆、霍某三人为陈静波做健康管理,陈静波是讲师。霍某发现王涛的《失传的营养学》后告诉陈静波。2012年春,陈静波找到王涛,并将王涛带回吉林市给邱阳等人讲课。同年6月,邱阳带着其及陈静波、王涛到四平给王涛拍讲座类广告,邱阳指导王涛如何讲能抬高自己,讲病的危害,再给患者希望,多讲病例。邱阳、陈静波、王涛决定旺达公司主要针对糖尿病患者,并由陈静波手写话术。2013年初,打电话咨询的人逐渐增多,客服人员有100人左右,邱阳每隔二三周来视察一次。同年其按照陈静波的指示注册成立旺达公司,后陈静波成立一个编辑部,其到编辑部工作,负责出内刊,内容是一些好转病例、客服风采、公司经历、王涛经历等。2015年,国家不让播放讲座类广告,新客户减少,老客户亦因效果不好、服务不好等也在流失,销售额下降。陈静波找到很多新的N产品,为了更多的销售N产品,让客服人员自己改营养方案,欺骗客户N产品都是方案里必需品,此事王涛知道。邱阳是旺达公司的投资人。邱阳的妻子董某负责财务。陈静波是经理,负责公司整体运营。王涛是讲师,负责广告和给会员开具方案。刘德柱是财务部负责人,之前财务部的负责人是秦某1。徐涛、顾涛是网络部负责人。车佳琪是培训部的负责人。其和周玫是编辑部负责人。张志强是行政部负责人。物流部负责人是王某4,负责与银杏树公司沟通。李秀丽和姜艳辉是维护部负责人,负责向老客户销售产品。李生龙是发展部负责人,负责开发新会员。2016年春节后其不在旺达公司工作。25.证人金某、卞祥证言,证实中辉荣盛公司的股东是邱阳和董某。卞祥任中辉荣盛公司的经理,金某任副经理。2012年八九月,经陈静波介绍卞祥与邱阳、王涛相识,陈静波请卞祥为王涛拍摄《健康就好》,所有费用由邱阳承担。2013年5月陈静波让金某到中辉荣盛公司工作,与卞祥交替拍摄《健康就好》节目。在《健康就好》节目中宣传王涛是中西医结合博士、营养学创始人(营养学创始人是王涛自封),通过夸大宣传,给王涛封神,让观众相信王涛,吸引观众给旺达公司400打电话购买产品。曾因《健康就好》进线率低,邱阳提出无需讲医学理论,讲好转病例。具体形式是让主持人按照事先准备好的文案,有倾向性、引导性的和王涛交谈,暗示观众糖尿病等慢性疾病不是终身疾病,可以治愈,其实是欺骗人。陈静波要求在节目中不能说“治愈”,只能说“调理”,这是陈静波发明的一个文字游戏。2015年1月《健康就好》节目停播,陈静波提出一个新的1加N营销方式,1是营养素,N是各种功能性保健品(酵素、祖龙酒、铁骨头膏药等),王涛不同意,两人发生争执,后旺达公司还是推行了1加N营销方式。陈静波之所以实行1加N,是因为之前购进很多酵素等功能性保健品,为了销售这些产品,获取利润,便借用王涛的名义对外销售。26.证人王某4、邸某、吕某2、蔡某、秦某2证言,证实王某4为旺达公司物流部负责人,其按照李秀丽的指示,每月统计客户签收的物流单据,用以计算旺达公司月销售总额以及为客服人员计算绩效工资提供依据。邸某为旺达公司物流部文员,其负责做公司员工工资。客服人员工资分为底薪加绩效,其按李秀丽的绩效考核方案给客服人员做工资,工资表需韩某1审核后,由刘德柱、陈静波签字,最后董某签批。韩某1和刘德柱不让其保留电脑中的内容。2017年初,公司让徐涛将其电脑中的数据全部删除。吕某2为旺达公司财务部会计,其负责统计旺达公司会员费缴纳情况,会员费存于20余张个人银行卡中,上述银行卡由刘德柱保管。旺达公司有外账,即面向税务机关的假账。蔡某为旺达公司培训部工作人员,旺达公司对客服人员进行培训,内容是关于高血压、糖尿病的知识。客服人员对外自称王博士健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客服人员需解答会员的问题并向会员推销营养素。秦某2为旺达公司内勤,负责旺达公司发展部将发展成功的会员移交维护部。27.证人王某5、孟某1证言,证实两人系旺达公司文员,王某5离职,由孟某1接替王某5工作。按照陈静波、刘德柱的要求负责审核旺达公司供货商的手续,并以开封豪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新郑市元固商贸有限公司、三河市宇拓商贸有限公司与各供货商签订订货合同,进货的钱款由韩某1负责。28.证人陈某2、孙某1等16人证言,证实上述证人均为旺达公司发展部及维护部客服人员,旺达公司要求客服人员以王博士健康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身份与客户交谈,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推销旺达公司销售的产品。29.证人朱某1、邰某证言,证实朱某1是北京大向广视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经理,该公司法人为夏东新,股东为邱阳、董某等人。该公司负责联系各地方电视台,购买播出时段,播放《健康就好》节目。邰某系张家口市电视台广告部制片人,该电视台与北京大向广视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播放《健康就好》节目。30.证人邵某、韩某2证言,证实邵某在北京王涛研究院工作,负责管理研究院的行政和财务。北京王涛研究院于2013年8月成立,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和实际经营人都是王涛。王涛主要负责给会员出具营养配方和反馈疑难问题。张婷婷、韩某2、陶俚华是该研究院的医生、药剂师和营养师,负责为会员解答问题、配方调整。研究院所有会员都来自于旺达公司,研究院的主要收入是旺达公司给研究院10%咨询费。旺达公司和研究院通过网络联系,旺达公司将会员情况发给王涛,王涛为会员出具首次营养调理配方再发回旺达公司。张婷婷等负责给会员解答问题。刘德柱让旺达公司一个姓秦的会计(秦某1)和其联系,每月秦会计将钱款汇给其,其再汇入公司对公账户。韩某2证实其系北京王涛研究院健康管理师,其没有医师资格,其他内容同邵某。31.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其是董某的助理。旺达公司是邱阳和董某投资成立,旺达公司资金使用需董某批准。财务请款单需刘德柱、陈静波、韩某1签字后交给其,其再交由董某签批。董某不在公司时,其可代替董某签批。32.证人闫某1证言,证实2012年,其经营的酒厂为邱阳的祥康集团生产祥康酒。银杏树公司刚成立时,陈静波给其一份产品(保健品)清单,约有十余种产品,让其按照清单为银杏树公司采购,其为银杏树公司采购产品一年多,共获利人民币40多万元。33.证人庄严、侯莹、徐飞、吴方成、张奕灵、瞿雅文、刘小莹、洪映峰、张敬峰、郭洪亮、李飞、曹庆岩、季蕾、吴志刚、池江南、严文欢、徐镐生、钱志成证言,证实上述证人均为旺达公司供货商,共向旺达公司提供27种保健品。其中,12种保健品具有保健功效,其余15种为食品。34.证人宫某证言,证实其在北京神州远望通信技术服务中心工作,负责中继线和400电话销售工作。2013年其为旺达公司安装叫继线和400电话。35.证人李某3、陈某3、张某1证言,证实三人均为旺达公司网络部工作人员,三人配合公安机关调取旺达公司电脑中的相关证据材料。36.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其作为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侦查人员参与侦查本案,并参与案件初期部分现场的搜查工作。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本案的相关电子设备进行封存、扣押、送检,并依照法定程序对本案的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固定、存储及移送。3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提起、抓捕经过、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督办案件通知,证实被告人邱阳、王涛系主动投案;同案被告人陈静波系被抓获到案以及其他同案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8.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邱阳、王涛的自然情况。39.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潭分局出具的关于消费者投诉旺达公司有关案件情况介绍,证实2016年12月16日,吉林市工商局龙潭分局就旺达公司经营模式及经营行为涉嫌虚假宣传的情况向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汇报。40.同案人刘德柱、朱朝福供述及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证实2015年旺达公司曾因虚假宣传被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潭分局调查,旺达公司员工李生龙以其个人名义代替旺达公司接受行政处罚人民币10万元。41.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邱阳因犯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42.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中所称的“祥康集团”未依法进行工商注册。43.云南祥康**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信息、云南祥康**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天津市祥康保健用品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大连酒厂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合同书;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祥康牌祥康酒”、“祥康牌三七银杏茶”行政处罚材料、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渭滨分局对“祥康牌三七银杏茶”行政处罚材料,证实被告人邱阳于2002年9月2日成立云南祥康**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保健食品祥康牌三七银杏茶;2005年5月29日成立天津市祥康保健用品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3年12月该公司委托大连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祥康牌祥康酒。大连市、宝鸡市个体经营者销售上述两家公司生产的“祥康牌祥康酒”、“祥康牌三七银杏茶”,因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的情况。44.北京光影康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财务工作流程、请款单、工资审核表、宣传推广说明、中辉荣盛公司企业设立档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费用请款单、《健康就好》成本核算说明、《健康就好》工作量-金某,证实北京光影康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辉荣盛公司投资人均为邱阳、董某,法人为陈静波。北京光影康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祥康集团拍摄《健康快车》节目,后由中辉荣盛公司负责拍摄《健康就好》节目。两家公司的财务支出均需秦某1、陈静波签字后报请韩某1、董某签批。45.被告人王涛学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证书、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博士学位证明、病理学副教授资格证书及相关学历材料、干部履历表、辞职报告等,证实被告人王涛的求学、从医经历,以及王涛无营养医学的相关医学背景。46.中华糖尿病协会、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糖尿病专业委员会材料,证实上述两家机构否认王涛是糖尿病专家的身份,且两家单位不允许推销、推荐、销售任何产品。47.北京王涛国际营养医学研究院及北京欧希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介绍、王涛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北京王涛研究院系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不包括诊疗活动。北京欧希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系由邱阳、王涛、陈静波合伙注册,法人为朱朝福。48.北京欧希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请款单、签批单、财务报表,证实北京欧希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系邱阳、陈静波、王涛注册成立,该公司的费用支出包括王涛的工资均由邵某、刘德柱、陈静波、韩某1、陈某1、董某审批。49.北京王涛研究院与旺达公司签订的健康管理合作协议、预收账款明细、记账凭证、秦某1QQ截图、会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证实北京王涛研究院与旺达公司确立合作关系,由旺达公司负责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采集会员信息,北京王涛研究院根据旺达公司采集的会员信息出具营养调理方案,旺达公司将收到的会员费部分转账给北京王涛研究院。50.会员信息登记表、会员张军的营养调理方案、北京王涛研究院已处理的反馈方案数量,证实被告人王涛及其带领的北京王涛研究院其他工作人员为旺达公司会员出具的营养调理方案的事实。51.调理方案、运动方案、会员身体情况信息、退款明细,证实王涛负责的北京王涛研究院为旺达公司会员出具的调理方案、反馈方案,公安机关从中选出21份患有糖尿病会员的调理方案及21份无糖尿病但患有其他疾病会员的调理方案,两部分会员的调理方案相同。同时证实,部分会员服用营养素后出现各种身体不适情况,要求旺达公司予以退款。52.健康管理事业部注册公司明细表、董某、韩某1签批的中辉荣盛公司、北京欧希思公司、银杏树公司财务审批表,证实由被告人邱阳出资,被告人王涛、陈静波成立负责接听400电话并销售产品的旺达公司,以及与旺达公司相配套的负责广告传宣的中辉荣盛公司,负责出具营养调理方案的北京王涛研究院,负责订购产品、物流、快递的银杏树公司的情况等。53.旺达公司、银杏树公司、北京欧希思公司、中辉荣盛公司、北京王涛研究院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请款单,证实旺达公司及相关配套公司的财务审批均需刘德柱、陈静波、董某逐一签字审批。54.旺达公司企业档案、营业执照等材料,证实旺达公司于2013年3月成立,法人为白路恩,后变更为张志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医疗及营养健康咨询活动。55.健康管理事业部人员架构表、旺达公司组织架构图、人员基本信息、工作职责及流程图,证实旺达公司内部构架、在职员工数量(330余人)以及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及工作流程。56.旺达公司服务流程(话术)、刘文捷话术、刘文捷劳动合同、资格证书、工作证、客服录音,证实旺达公司客服人员按照公司制作的各种话术,针对会员提出的各种问题,以树博士、讲危害、给希望(好转病例)的讲解模式,向会员推销营养素,其中不乏使用夸大性的语言、虚假的事实、故意规避敏感性词汇,明示或暗示会员坚持服用营养素,自身患有的慢性疾病会治愈。57.旺达公司发展部、维护部薪资绩效标准以及2014年-2016年绩效单,证实旺达公司发展部及维护部的客服人员均按照实际销售的产品数量计算绩效工资。58.旺达公司销售产品目录、生产厂家单品销售明细、产品销售排名、营养素介绍,证实旺达公司销售营养素及其他保健品的种类、名称、出厂数量、销售数量、出厂单价、销售单价、价格利润百分比的情况。59.旺达公司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书、检测报告等,证实旺达公司有供货商16家,上述16家保健品生产厂家的资质、产品情况介绍。其中,部分保健品检验结果不符合检验标准。60.买卖合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订购合同、发货记录、客户订单、送货单等,证实同案被告人陈静波以开封豪源电子商务公司、新郑市元固商贸有限公司、三河市宇拓商贸有限公司向各个生产厂家订购保健品及将各生产厂家生产的保健品发往银杏树公司的情况。61.随货清单、付货单信息、发货单信息,证实部分被害人收到王涛出具的调理方案及旺达公司销售营养素的情况。62.旺达公司购货付款申请单、请款单、退款明细,证实旺达公司订购商品付款需陈静波、董某签批。部分会员因服用旺达公司产品身体产生不适而予以退款。63.旺达公司客户信息,证实旺达公司于2012年-2017年共有会员178万余人。64.旺达公司客服人员拨打电话记录、旺达公司客服人员工作量统计(呼出、呼入电话量),证实在旺达公司发展部及维护部任客服的同案人向客户或会员拨打电话的次数。其中,2013年12月-2017年2月呼出、呼入电话总量为429****次。65.《健康就好》音频资料,证实邱阳、王涛、陈静波等人制作的《健康就好》节目,介绍王涛的医学背景及营养学理论,通过“树博士”(提高王涛的知名度)、“吓观众”(说危害)、“给希望”(讲好转病例),诱导观众相信营养素可以治疗糖尿病等多种慢性疾病,进而拨打节目中预留的旺达公司400电话,销售营养素。66.三级公共营养师报名表、营养师证、扣款明细及湖北省职业技能营养指导中心说明,证实旺达公司客服人员交款办理的三级公共营养师资格证,经湖北省职业技能营养指导中心证实,从未对旺达公司刘文捷、车佳琪等87人颁发过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旺达公司部分客服人员拥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假证。67.开封豪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新郑市元固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市三河宇拓商贸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营业执照,证实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68.银杏树公司企业登记档案等,证实银杏树公司的法人为李某2及其他公司信息。69.银杏树公司费用请款单,证实银杏树公司各种费用支出均需刘德柱、陈静波、韩某1、董某审批。70.银杏树公司库存、费用、资金、物流报表、银杏树公司收付款及余额电子表格、开封豪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品成品汇总表,证实银杏树公司租用的仓库内2017年1月进货、销售、营养素种类、成本以及银杏树公司收到各物流公司的货款情况。71.证人谢某、孙某2证言、郑州邮政速递公司、河南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郑州豫圆快递有限公司、河南省新郑市新圆速递有限公司、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牟山方达速递公司为银杏树公司发货及回收货款的有关资料、商品出库申请单、发货单、合同、客户协查情况、情况说明、打款记录、回款明细、银行流水、资金往来明细、转账记录、银行返款、银行流水、电话查询记录、光盘三张,证实上述六家快递公司为银杏树公司发货并代收货款人民币8.07亿元,全部转入银杏树公司提供的个人银行卡中。72.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邱阳及其妻董某利用个人银行卡账户转存旺达公司销售资金的情况。73.证人韩某1提供的旺达公司总财务报表,证实旺达公司2014年至2016年共累计盈利人民币372,759,644.79元。此表由韩某1汇总报董某查阅。74.旺达公司完税证明,证实旺达公司2014年至2016年共实缴税款人民币14万余元,与公司三年的营业额严重不符。75.山东临沂中通云仓物流信息,证实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旺达公司在该物流公司的仓储存货、发货给会员产品的数量及销售额。76.同案人刘德柱供述、证人刘某1证言、山东临沂中通云仓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证明、情况说明、仓储配送服务合同、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临沂中通大客户速递服务合同、中通快递价目表、转账记录,证实旺达公司及吉林市欧希思公司于2016年下半年,租用该公司仓库用于存储、发货、代收货款,并将货款转给旺达公司刘德柱等人。77.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邮政代发业务补充协议、仓储代发货业务协议、郑州物流商品铺货申请单、仓储代发货业务协议等,证实证人郭某辨认银杏树公司的办公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对郭某的住所进行搜查,扣押了银杏树公司通过物流公司向全国各地发送保健品的情况。78.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银杏树公司办公使用的手提电脑内的财务报表等电子证据进行提取并保存。79.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查封笔录、查封清单、查封决定书,证实:⑴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德柱及证人韩某1的办公地点进行搜查,并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况。⑵公安机关扣押白路恩持有的九张个人银行卡。⑶公安机关扣押并查封旺达公司涉案电脑主机、服务器等,在同案人刘文捷处扣押的话术,旺达公司组织架构图。⑷公安机关在山东临沂物流处扣押的旺达公司销售的钙镁片、铁加叶酸片等产品。80.公安机安出具的冻结财产通知书、友邦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单,证实:⑴公安机关在名为张志强的银行卡中冻结旺达公司钱款人民币50,000,000.00元。⑵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涛及其妻胡慰亚的财产及位于银川市和海口市房产各一套予以冻结。⑶扣押杨帆母亲刘化梅银行卡中人民币428,666.47元。81.《失传的营养学》,证实此书由王涛编写,记录王涛个人的理论依据。(二)2016年10月,陈静波经被告人邱阳同意,准许旺达公司发展部部长朱朝福以长春400的名义成立微商团队。朱朝福领导郭林鹏、王艳萍(均已起诉)指使二十余名员工(已起诉23人)冒充营养瘦身师,利用百度推广、微信加好友等方式,将不具备减肥功能的珍享受白族草本百通油推销给有减肥需求的育婴产妇,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847,741.00元,存于指定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中,归于旺达公司。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质证后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邱阳供述,证实2017年2月19日或2月20日,其得知旺达公司要经营微商一事,便向陈静波询问此事,陈静波让朱朝福向其汇报,朱朝福说微商是陈静波同意,于2016年11月开始经营。2.同案人陈静波供述,证实2016年下半年,朱朝福带领几名旺达公司400平台工作人员到长春发展。朱朝福当时向其提出要做微商,其同意。具体事项(销售模式、产品、定价、行政管理、广告推广)均由朱朝福负责,朱朝福如需要运营费用,便向旺达公司财务申请,由旺达公司财务人员报董某审批,微商所获取的利润亦回笼到旺达公司。3.同案人刘德柱供述,证实陈静波让朱朝福负责做微商,微商是旺达公司的一个部门,所有费用和员工开支均由旺达公司承担,盈利亦归属于旺达公司。4.同案人朱朝福供述,证实吉林市欧希思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市欧希思公司,另称长春400)相当于旺达公司的一个部门。2016年10月,陈静波提出以微商形式销售产品,产品亦是陈静波选择。陈静波从河南找来一名叫小白(黄某)的人教郭林鹏等人如何经营微商。陈静波曾带其到邱阳家向邱阳汇报吉林市欧希思公司的工作,且邱阳亦多次通过电话向陈静波询问吉林市欧希思公司的具体工作。吉林市欧希思公司的经营利润通过刘德柱、陈静波、韩某1转给董某。5.同案人郭林鹏供述,证实其是吉林市欧希思公司主管,具体负责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协调、维护组的培训等。公司主要销售珍享受白族草本百通油,属于化妆品,不具有减肥功效。朱朝福说陈静波同意使用微商形式销售产品,其提出做减肥产品,并找到广州颐圣元化妆品公司的联系方式告诉朱朝福,朱朝福负责与厂家联系,并给产品命名为珍享受白族草本百通油,产品的销售价格是其与朱朝福商定,朱朝福让员工自称营养瘦身师。其招聘李佳林制作宣传图片、减肥前后对比图片、微信收款图片,让员工发朋友圈,宣传产品效果,骗取客户购买。吉林市欧希思公司是旺达公司的一个子公司,公司的经费均需旺达公司同意审批,吉林市欧希思公司和旺达公司的真正老板是邱阳,总经理是陈静波。6.同案人王艳萍供述,证实2016年六七月其到吉林市欧希思公司工作,该公司是通过微商销售减肥产品白族草本百通油,主要针对的客户群为刚生产后的肥胖女士。公司让员工自称营养瘦身师,通过微信,按照公司编制的话术,并给客户发虚假的同一人减肥前后对比图片,骗取客户信任,销售白族草本百通油。7.同案人郭翠丽供述,证实吉林市欧希思公司隶属于旺达公司,是旺达公司的微商平台。微商是郭林鹏提议成立,陈静波同意,朱朝福负责经营。其于2016年10月由旺达公司调入吉林市欧希思公司工作。吉林市欧希思公司销售的产品是珍享受白族草本百通油,由朱朝福联系购进。公司的经营模式为先在百度上发广告,广告内容由朱朝福找人编写文案,主要是介绍产品的减肥效果,并附有微信号,客户观看后加微信与自称营养瘦身师的销售人员联系,销售人员按照话术欺骗客户可以瘦身,并发给客户假的减肥前后对比图,使客户上当受骗购买产品,客户交付定金后,销售人员联系物流给客户发货,货到付余款。公司的收入均要上交到旺达公司财务总监刘德柱处,公司的每一笔支出亦要由刘德柱、陈静波签字审批方可使用。吉林市欧希思公司销售的产品进价是每盒人民币50.00元,销售价格为每盒人民币799.00元,销售价格是由朱朝福、郭林鹏、王艳萍商定,该产品没有减肥功效。8.同案人杨一帆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11月到旺达公司的吉林市欧希思公司(长春400)工作。公司总经理是朱朝福,下一级是郭林鹏、王艳萍,两人主要负责业务管理和培训工作。郭翠丽负责物流。公司下设组长李欣阳、柴红玉。公司主要业务是让客服人员使用微信与客户沟通让客户购买珍享受减肥产品。客服人员对产品不了解,只是按照固定的话术去宣传。客服人员的销售业绩与工资挂钩,销售产品越多,工资越高。其负责将各客服人员收取的客户货款汇总后通过网上银行转到刘德柱的银行卡中。其还负责每个月做一次工资表,每名客服人员都是底薪加上销售提成。9.同案人李欣阳供述,证实其是吉林市欧希思公司的客服人员。该公司对外销售白族草本百通油,是一种减肥产品。朱朝福是公司的老板,郭林鹏负责公司日常工作,王艳萍负责纪律,郭翠丽负责物流。公司由郭林鹏、王艳萍对客服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时要求客服人员使用虚假名字,并自称瘦身老师,使用统一的话术,向客户推销白族草本百通油。具体工作流程为,客服人员使用公司统一发放的手机,根据公司提供的微信名片添加好友,使用统一的话术向客户推销产品,介绍时要夸大产品功效,强调安全性,提高会员对产品的信任,同时客服人员会给会员发产品使用前后对比图片和视频,这些图片、视频都不是白族草本百通油减肥的真实效果图,实际上就是用一些美丽的语言欺骗会员购买公司产品。10.同案人柴红玉、杨帆、姚鹤、王泽、于淼、周泽浩、王靖、李然、李娜、郑维维、丁明亮、倪珊、杨宁、闫旭、米家乐、王聪、付浩杰供述,上述同案人供述的内容与同案人杨一帆、李欣阳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11.被告人李佳林的供述,证实吉林市欧希思公司是以微商形式销售减肥产品。朱朝福是欧希思公司负责人,郭林鹏是欧希思公司的经理。郭林鹏让其负责制作图片,郭林鹏告诉其要什么样的图片,其上网查找,找到后传给郭林鹏。其共制作七八十张图,有促销图、对比图、微信收款照片。对比图片就是在网上找同一个人胖、瘦照片,两张照片放在一起,收款照片是其在网上找专门做收款图的软件,在软件内填上郭林鹏告诉的金额,将图片截图发给郭林鹏。公司的客服人员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其制作的虚假图片。12.被害人于某、闫某2等31人陈述,证实上述被害人购买珍享受白族草本百通油后,普遍反映没有效果,甚至个别使用者出现不良反应。13.证人董某证言,证实吉林市欧希思公司员工冒充专业人员,按照公司统一制定的话术,利用虚假的减肥前后对比图,向客户推销减肥产品,欺骗客户。14.证人黄某证言,证实2016年,其通过李某2的介绍认识陈静波。陈静波了解到其是做网络推广工作,便邀请其到旺达公司给旺达公司的员工讲解网络推广知识。陈静波又将其介绍给朱朝福,让其帮朱朝福做微商,通过微信销售减肥产品白族草本百通油。朱朝福经营的微商是旺达公司的一个部门,陈静波清楚微商的情况。其与朱朝福到长春市的办公地点,让其帮忙做百度网络推广,吸引客源。其将此情况向李某2做了汇报,李某2让其按陈静波的安排做。其做的网络推广内容均是虚假的减肥案例,目的是为了吸引客源,网络推广共花费人民币20万元,是由旺达公司支付。15.证人张某2、王某6等29人证言,证实上述证人均为吉林市欧希思公司刚入职员工。该公司是利用网络推广、客户咨询、客服解答的方式推销减肥产品白族草本百通油。朱朝福是该公司负责人。公司客服人员通过微信,使用固定的话术进行推销。公司让客服人员使用假名与客户交流。16.证人吴某、田某证言,证实吴某为广州颐圣元化妆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田某为该公司销售人员。该公司生产的白族草本百通油是应朱朝福的要求生产,总计生产2585盒,由朱朝福进行销售,卖给朱朝福的进货价格为每盒人民币50.00元,该产品没有减肥功效。17.吉林市欧希思公司企业信息、吉林市国税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吉林市欧希思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成立,法人张静伟;经营范围:营养健康咨询服务。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缴税业务。18.广州市颐圣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广州颐圣元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微信截图,证实白族草本百通油生产厂家为广州市颐圣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颐圣元化妆品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许可项目均不包括减肥产品。两家公司向朱朝福供货的精油功效为紧致肌肤、滋润补水,无其他功效,朱朝福要求该精油统称为白族草本百通油并确定对外的销售价格。19.订购合同、发货记录、客户订单、送货单,证实同案人朱朝福向广州颐圣元化妆品有限公司订购白族草本百通油的事实。20.手机微信截图,证实吉林市欧希思公司员工李牧峰、李佳林制作虚假的宣传图片以及减肥效果对比图片,以骗取客户信任,销售减肥产品。21.销售指导流程(话术)、照片,证实吉林市欧希思公司员工利用公司制作的话术,欺骗客户购买减肥产品的事实。22.销售电子账打印件,证实吉林市欧希思公司销售减肥产品的单价、数量。23.公安机关出具的电子数据情况说明、吉林市欧希思公司销售金额总汇表,证实公安机关对扣押在案的吉林市欧希思公司员工手机及同案人郭翠丽(负责公司物流)的办公电脑中的销售信息、物流信息进行整理后,计算得出每名销售人员的销售金额,以及总的售销金额为人民币847,741.00元。24.广州颐圣元化妆品有限公司申明,证实该公司2017年2月销售给朱朝福的珍享受白族草本百通油套盒,已追回1370套。25.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吉林市欧希思公司涉案人员所使用的作案工具:电脑、显示器、手机、打印机、笔记本、银行卡、销售指导流程(话术)。26.公安机关电子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将同案人郭林鹏、王艳萍等人的22部手机扣押送交检查,并将送检手机内的微信信息截图进行保存。27.吉林市欧希思公司(长春400平台)财务请款单、签批单,证实吉林市欧希思公司运营过程中各项财务支出请款均需朱朝福、刘德柱、陈静波、董某逐一签字审批。28.吉林市欧希思公司各类报表,证实吉林市欧希思公司的备用金、考勤、工资的情况。29.吉林市欧希思公司董总报表,证实吉林市欧希思公司系旺达公司的一个部门,该公司的收入、支出全部通过旺达公司的财务部。30.白族草本百通油照片、厂家营业执照、对比图片、话术,证实朱朝福、刘德柱、陈静波、韩某1、董某对吉林市欧希思公司销售白族草本百通油签批同意。该公司员工利用话术、虚假宣传图片,销售不具有减肥功效的白族草本百通油,欺骗消费者。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朱某2、张某3、杨某、毛某证言,证实四人系王涛在加入旺达公司之前的病例,服用的是安利产品且没有中断医院治疗,

本院认为上述证人证言证实的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而本院未予以采纳的关于祥康集团以及旗下各事业部、各地面店的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与本案指控的事实无关联性,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出示的安利公司代理商合同、电子证据营养医学大讲堂、情况说明、相关病例、泰安400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及证明的问题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对邱阳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据1、3及证明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同案人朱朝福供述、证人董某、韩某1等人证言以及电子证据吉林市欧希思公司(长春400平台)财务请款单、签批单、各类报表均可证实,吉林市欧希思公司实为邱阳投资,吉林市欧希思公司在旺达公司内部称为长春400平台亦称为微商团队,故对上述两份证据及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采纳。对证据2及证明的问题,

本院认为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对证据4、5及证明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邱阳、同案人刘德柱供述、证人董某、韩某1、秦某1、郭某、李某1、李某2证言、韩某1提供的旺达公司总财务报表、电子证据旺达公司、银杏树公司、北京欧希思公司、中辉荣盛等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财务请款单,均可证实旺达公司的任何一笔财务支出均由刘德柱、陈静波、董某逐一签字审批,同时旺达公司收入均存入个人银行卡中由董某调配,故对上述两份证据及所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采纳。对证据6、7、8及所证明的问题,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9及证明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潭分局出具的关于消费者投诉旺达公司有关案件的情况介绍,可以证实吉林市工商局龙潭分局已于2016年12月将旺达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向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进行汇报,公安机关早已掌握旺达公司涉嫌犯罪的线索。对王涛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据1、16及证明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王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本案同案人刘德柱、郭翠丽及多名同案人(客服人员)供述,证实陈静波为追求高额利润要求客服人员擅自在调理方案中加N产品,王涛是事后知晓并默许,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证据2、3、4、5、7、8证明旺达公司系合法经营,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待证问题。对证据9、10及证明的问题,

本院认为,辩护人认为上述两份证据可以证实王涛系中糖协副会长及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糖尿病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但对辩护人认为中糖协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具有真实性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6、11、12、13、14、15、17均证实王涛的营养医学理论对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具有治疗作用,

本院认为,糖尿病是一种可以控制,但不能根治的慢性疾病,这是众所周知的医学常识,糖尿病是需要通过控制饮食、运动、降低体重并且联合降糖药物才可以达到控制血糖的作用,故对上述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阳、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邱阳、王涛系主犯。对公诉机关认为,邱阳、王涛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骗取老年人钱财;邱阳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应依法从重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二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二名被告人成立旺达公司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王涛的医学理论依据无欺骗性,旺达公司在运营期间没有欺诈行为,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邱阳、王涛、同案人陈静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其他多名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电子证据等,可以证实邱阳、王涛、陈静波均了解各类营养素对人体仅具有调节机体功能的作用,并不具有治愈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医疗作用,二名被告人利用王涛所谓的营养医学理论,参照祥康集团各事业部的经营模式,由邱阳投资、陈静波具体实施成立旺达公司,通过多家电视媒体播出自制的《健康就好》广告类宣传节目,在节目中,王涛通过宣讲他的营养医学理论,误导患有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患者相信营养素对上述疾病具有疗效,使有治愈自身疾病需求的观众信以为真,拨打旺达公司的客服电话,同时旺达公司的管理人员、客服人员(其他同案人),按照公司的要求采用公司统一制定的话术明示或暗示患者服用旺达公司销售的营养素可以治愈自身疾病,欺骗患者,使患者反复、大量购买营养素,二名被告人从中获取大额利润,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故对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邱阳辩护人认为,邱阳仅是旺达公司的投资人,没有参与公司管理的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可以证实邱阳、王涛、陈静波三人协商成立旺达公司,并对公司的盈利约定分配比例,邱阳对旺达公司以何种模式销售营养素、销售何种营养素均明知并适当给予一定指导,同时邱阳通过其妻董某掌管旺达公司的财务权,明确了解旺达公司财务的支出及收入情况,邱阳作为旺达公司的投资人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起决定作用,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邱阳及其辩护人认为,邱阳对吉林市欧希思公司(长春400)以微商形式销售虚假减肥产品,骗取他人钱财的事实并不知晓的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邱阳、陈静波及同案人朱朝福、郭林鹏等人供述、证人黄某证言、相关书证及电子证据,可以证实吉林市欧希思公司是经邱阳投资、陈静波允许成立。该公司的经营模式、销售的产品,均由朱朝福向陈静波进行汇报并征得陈静波同意。同时,朱朝福按照陈静波的指示亦将此情况向邱阳汇报。该公司运营所需费用由陈静波、董某逐一签字审批,该公司的盈利收入均归入董某、邱阳,故邱阳、陈静波对该公司以微商形式销售虚假的减肥产品的事实均应明知并予以默认,故对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邱阳主动上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期羁押的一个月零十七天,即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31年4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期羁押的二个月,即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8年9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邱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亿元,扣除已上缴的人民币五千万元,余款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被告人王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四、扣押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零四十二万八千六百六十六元四角七分依法返还本案被害人。

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显示器、主机、键盘、鼠标、移动硬盘、U盘、U盾、笔记本电脑、银行卡、营养素等,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唐日红

审 判 员  李洪艳

审 判 员  郑 卓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高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