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23执3774号
申请执行人:泗阳华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86680524W。
法定代表人:嵇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舟,江苏今宜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59556P。
法定代表人:陈国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志新,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申请执行人泗阳华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志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323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193741.7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泗阳县运河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220000元。5.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申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志新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执行标的193741.71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大军
审判员 张 梁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