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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9民初534号

官太桥与王昌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官太桥;王昌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19民初534号

原告:官太桥,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曾衍理,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昌炼,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官太桥诉被告王昌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邱广独任审理,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太桥及其委托代理人曾衍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昌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官太桥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起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1月5日为0.16万元(前述本金及暂计利息合计60.16万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期间陆续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60万元,用于支付被告投资的武隆县白马镇板桥村房地产项目的材料款、工程款等。前述借款部分由原告直接支付给被告,部分系被告指示或确认后支付给相关供应商或债权人。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能如期归还借款。双方于2019年1月2日签订《借款合同》对上述借款事实进行了确认,并同时约定自签约之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收利息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综上,原被告的借贷款息实属有效,原告债权已到期,遂起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王昌炼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表示自己现在没有偿还能力。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王昌炼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官太桥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王昌炼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从2019年1月2日起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昌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下差原告官太桥的借款600000元并从2019年1月2日起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计息)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910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王昌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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