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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3执3847号

何维梅与胡燕、郑雯月、王金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20-06-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维梅;胡燕;郑雯月;王金丰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23执3847号

申请执行人:何维梅,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锦旗,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燕,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被执行人:郑雯月,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被执行人:王金丰,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申请执行人何维梅与被执行人胡燕、郑雯月、王金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23民初16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68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至被执行人胡燕住所地泗阳县××镇××东路××单元××室,被执行人郑雯月、王金丰住所地泗阳县××中央××街区中二层A-208室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家中无人。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执行标的685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大军

审判员  张 梁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