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225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市场开发中心、被执行人郑如梅: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市场开发中心诉被执行人郑如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市场开发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0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如梅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0225执恢24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