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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22刑初392号

冉茂全故意杀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贵州省桐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冉茂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六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322刑初392号公诉机关桐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茂全,男,土家族,1971年1月13日生于贵州省思南县,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桐梓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现已死亡。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1日以桐检公诉刑诉[2018]518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茂全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冉茂全于2019年1月9日死亡,依法应当终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洪艾

人民陪审员  潘朝举

人民陪审员  何文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书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