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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81执157号

李庆祥与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庆祥;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28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李庆祥,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李刚,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庆祥与被执行人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2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李刚于2019年1月25日当即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0.00元,余款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0281执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广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同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