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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4执632号之一

合肥安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十里庙社区福乐门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20-07-15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安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十里庙社区福乐门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执6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安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宜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里庙社区福乐门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刘其龙,主任。 申请执行人合肥安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十里庙社区福乐门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牧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皖0104民初77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十里庙社区福乐门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名下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解除十里庙社区福乐门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名下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户(22×××02)内存款71万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解除十里庙社区福乐门国际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名下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开发区支行的银行账户(22×××02)内存款7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晓彤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