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505执保11号

申请执行人张改旺与被执行人丁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改旺;丁月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05执保11号

申请执行人:张改旺,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执行人:丁月霞,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张改旺与被执行人丁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改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505民初40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丁月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丁月霞名下银行存款13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于晓文

审判员  闫玮玮

审判员  胡文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