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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891民初2456号

淮安百宜饲料有限公司与伏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淮安百宜饲料有限公司;伏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891民初2456号

原告:淮安百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九路**。

法定代表人:崔世贵,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士广,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伏文,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淮安百宜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宜公司)与被告伏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百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伏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218750元债权凭证交付给原告。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包括被告在内的股东出资经营百宜公司,被告伏文出任总经理,并出资20万元,直至诉前并未实际出资。百宜公司因经营不善,处于亏损状态。201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将百宜公司限期注销,遗留债权限期由被告负责收回,同时被告也承诺负责收回遗留债权218750元。但至今被告未将债权交付原告,债权凭证也拒绝交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被告伏文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3日,原告百宜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60万元,股东为江苏华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百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伏文,其中被告出资额20万元,出资比例12.5%,出资时间2034年11月15日前。2014年11月15日,百宜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聘用伏文为公司总经理。百宜公司因经营不善,处于亏损状态。201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百宜公司限期注销,由被告负责对应收账款的清收。2016年4月25日,被告对客户应收款明细进行确认,并承诺应收账款218750元由其个人负责收回,并按会议纪要约定时行清收。但至今被告未将债权交付原告,债权凭证也拒绝交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股东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百宜公司的股东,并出任总经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自己的职责。因被告未履行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损害了百宜公司利益,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按照董事会决议履行义务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伏文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伏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淮安百宜饲料有限公司交付218750元债权凭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0元,由被告伏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27,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

审判长  万晓萍

审判员  高晓文

审判员  邵爱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