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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保826号

东莞市纳仕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来特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东莞市纳仕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来特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82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纳仕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B2栋704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4864818R。 法定代表人邱汉良。 被申请人深圳市来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月明街11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11A5K。 法定代表人程航。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纳仕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来特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粤0306民初1013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来特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4317元的财产。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诉讼保全措施。 经审查,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来特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4317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