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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260号

王晓婷、练启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20-10-29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晓婷;练启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260号

申请人:王晓婷,女,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练启俊,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申请人王晓婷与被执行人练启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练启俊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詹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