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3民初898号
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星座商务广场**圆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96997461Y。
法定代表人:吕中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云,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傅爱英,女,1981年9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胡军,男,1978年4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傅爱英、胡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王加宏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加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轶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