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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3民初898号

898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傅爱英、胡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傅爱英;胡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3民初898号

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星座商务广场**圆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96997461Y。

法定代表人:吕中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云,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傅爱英,女,1981年9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胡军,男,1978年4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福万家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傅爱英、胡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王加宏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按规定交纳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加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轶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