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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3执4469号

王光宝与刘军、刘后武、刘家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20-05-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光宝;刘军;刘后武;刘家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23执4469号

申请执行人:王光宝,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刘军,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刘后武,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住泗阳县众兴镇刘桥村田庄组,现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刘家科,男,1948年9月20日出生,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王光宝与被执行人刘军、刘后武、刘家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23民初7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4055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三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于2018年12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刘后武所有的位于泗阳县××镇星××小区××室的房产。4.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光宝与被执行人刘家科于2019年1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刘家科分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终结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323执446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大军

审判员  刘海军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