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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04执恢49号

李守保、秦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7
公开日期
2020-03-16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守保;秦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4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李守保,男,197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秦刚,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守保与被执行人秦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守保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504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述东

人民陪审员  李善桂

人民陪审员  张志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田成俊

书记员张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